|
水利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旗关于水利工作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旗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旗和跨苏木乡镇水的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旗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旗水资源公报。
(三)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政策,拟定旗有关节约用水的政策、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旗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旗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旗水资源保持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 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旗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全旗水利资金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并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全旗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国家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质量规程、规范。
(八)组织、指导旗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河、大湖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苏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河流、湖泊、水电站大坝水利工作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全旗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旗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牧区水电电气化、苏木乡镇供水和人畜饮水工作。
(十)承担全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旗防汛抗旱工作,对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一)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编制情况
核定旗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4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
1、水利勘测设计队
2、水利防旱抗旱服务站
3、水政监察大队
4、机井队
5、中小型水库管理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