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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发〔2007〕100号
伊金霍洛旗少数民族帮扶工程
2007年度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改善全旗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我旗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进步,按照旗第十三次党代会、十四届四次人代会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以扶贫帮困为重点,以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和增加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收入为目的,变单纯“输血”为“输血”与“造血”并举,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增收致富能力。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少数民族帮扶工程,切实解决我旗少数民族农牧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保障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营造和谐、稳定、发展、富裕的社会氛围。
三、主要建设内容
1、少数民族扶贫帮困工程。投入118万元,对少数民族老年人、特困农牧民、城镇低收入居民和患重大疾病的少数民族困难群众进行资助。
一是对全旗60周岁以上少数民族农牧民发放每月50元生活补助金,使他们度过幸福晚年(享受补助人数以各镇上报数字为准);二是投入13万元,旗财政在代缴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合作医疗个人统筹资金每人10元的基础上,每人再增加10元,提高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6308名少数民族群众的个人报销比率提高3个百分点;三是在全旗统一实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工程的基础上,将少数民族群众的缴费比例财政补贴提高3个百分点(投入资金以旗社保局最终核算为准);四是投入50万元,为有积极性、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困难农牧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发展小型经营性项目提供小额贷款贴息,提高少数民族困难农牧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自我发展能力,增加经济收入;五是投入30万元,对200名农村牧区少数民族贫困群众进行上岗培训,每人资助培训费1500元;六是设立少数民族特困户生活困难补助金和慰问资金25万元,对特困户进行临时救助,在元旦、春节期间对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人士进行慰问。
通过扶贫帮困工程的实施,使少数民族贫困户和低收入居民掌握生产技能、转变生产和经营方式、改善生活条件、增加经济收入,实现少数民族老年人老有所养,最大限度避免少数民族群众因病返贫。
2、少数民族危房改造工程。投入60万元,帮助60户少数民族危房户进行危房改造,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住房条件。
3、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工程。投入298万元,为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一是投入125万元,提高全旗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标准。396名中学生由原来每生每月100元,提高到每生每月150元,471名小学生由原来每生每月80元,提高到每生每月120元,180名幼儿由原来每生每月20元,提高到每生每月50元;二是投入45万元,按每年人均1000元标准奖励伊旗户籍的考入中专以上院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三是投入18万元,提高民族学校教师待遇(按照《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伊党发〔2006〕1号)精神,提高民族学校教师待遇);四是投入31万元,将民族中小学公用经费在自治区规定标准上提高50%(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鄂党发〔2005〕5号)精神,在自治区规定标准上提高民族中小学校公用经费50%,2006年民族中小学公用经费共62万元);五是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金79万元(按照《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伊党发〔2006〕1号)精神,每年按不低于一般性预算支出的0.1%安排),主要用于解决伊旗蒙古族中学、伊旗蒙古族小学、伊旗民族幼儿园、伊金霍洛镇蒙校、伊金霍洛镇民幼教学设施配套、民族特色教育和改善教育教学环境等需要。
通过该工程的实施,改善民族教育教学环境,提高民族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快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4、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工程。投入40万元,用于宣传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抢救民族遗产。
一是安排民族文化创作经费20万元,激发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创作热情;二是安排蒙古语文工作经费和蒙古族古籍文献资料整理经费10万元;三是投入10万元,建立社会市面用文蒙汉文并用网上审批系统,进一步对社会市面用文蒙汉文并用进行规范。
5、少数民族其它事业。投入11万元,用于少数民族其它建设事业。
一是安排民族事业费6万元;二是安排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费5万元。
四、投资及资金来源
2007年,实施少数民族帮扶工程共需资金527万元(不包括60周岁以上少数民族农牧民每月发放50元生活补助和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养老保障金财政代缴部分),全部由旗财政投资。
少数民族帮扶工程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改善全旗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根据《伊金霍洛旗少数民族帮扶工作2007年度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旗民族事务局为该项目的总牵头单位,与实施项目的镇、部门签订责任状,督促检查工作完成情况,根据工程进度拔付项目资金,并负责向旗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条 各有关镇为项目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户的筛选、与项目实施户签订协议、自筹资金的落实工作,以及项目的检查和初验工作。
第三条 对全旗60周岁以上少数民族农牧民发放每月50元生活补助金。此项工作由民族事务局牵头协助民政局共同实施,从2007年1月1日发放生活补助。民族事务局和民政局要对各镇上报的享受补助人员进行严格把关,财政局按照民族事务局和民政局审核后的资金数额将补助金按时拨付到位。
第四条 投入13万元,提高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6308名少数民族群众的个人报销比率提高3个百分点。此项工作由民族事务局协助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共同实施,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五条 在全旗统一实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工程的基础上,将少数民族群众的缴费比例财政补贴提高3个百分点,个人承担5%,财政代缴15%。在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此项工作由民族事务局协助社保局共同实施。投入资金以社保局最终核算为准,参保人数及代缴金额确定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投入50万元,为有积极性、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困难农牧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发展小型经营性项目提供小额贷款贴息,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此项工作由民族事务局会同金融部门根据有关金融政策规定,共同实施。
第七条 投入30万元,对200名农村牧区少数民族贫困群众进行上岗培训,每人资助3000元,其中市级1500元、旗级1500元。此项工作由扶贫办牵头,民族事务局配合,从今年7月份开始实施。
第八条 设立少数民族特困生活困难补助金和慰问资金25万元,对特困户进行临时救助,在元旦、春节期间对少数民族困难群众和宗教界人士进行慰问。该资金由民族事务局严格掌握,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九条 投入60万元,帮助60户少数民族危房户进行危房改造,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住房条件。此项工作由民族事务局在征求各镇党委和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从8月份开始实施。
第十条 投入45万元,提高全旗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标准(中学生由原来每生每月100元,提高到每生每月150元,小学生由原来每生每月80元,提高到每生每月120元,幼儿由原来每生每月20元,提高到每生每月50元)。此项工作由民族事务局会同教体局在认真核实在校生人数后,从今年9月份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投入45万元,按每年人均1000元标准奖励伊旗户籍的考入中专以上院校的少数民族学生。标准为:研究生1500元,本科生1200元,专科生1000元,中专生800元。此项工作由民族事务局认真负责落实核对后,从今年8月份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投入18万元,提高民族学校教师待遇。此项工作由旗民族事务局配合教育、人事等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投入31万元,提高民族中小学公用经费。此项工作由民族事务局会同教体局,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第十四条 设立79万元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金。此项工作由民族事务局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用款计划,并监督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安排民族文化创作经费20万元,重点对我旗业余文学爱好者写出的作品的出版进行资助。此项工作由民族事务局拿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投入20万元作为蒙古语文工作经费和蒙古族古籍文献资料整理以及建立社会市面用文蒙汉文并用网上审批系统经费,此项工作由民族事务局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投入11万元,用于少数民族其它建设事业。此项工作由民族事务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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