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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充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08〕62号)
录入时间: 2008-11-03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新型农村牧区

合作医疗补充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62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局、室,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旗委十三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和旗十五届二次人代会精神,结合我旗推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际,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伊金霍洛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伊党办政字〔2006〕36号)做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筹集

    按照上级财政对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增加补助资金的要求,从2008年起旗财政对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由原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每人每年50元。

    二、报销额度和比例

    (一)每人每年医疗费报销封顶线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其中门诊医疗费封顶线为5000元)。

    (二)每人每年门诊医疗费报销起付线为300元,住院医疗费报销起付线卫生院为100元,旗以上医疗机构为200元。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除起付线后,分段计费、累加支付、按比例报销。

    (三)因政策优惠或集体扶持等,筹资标准每增加10元,报销比例提高3%。

    (四)每日住院费超过二级医疗机构三人普通间收费标准的,超出部分自付。

    (五)住院分娩(包括剖宫产术)、阑尾炎手术、胆囊切除术、疝修补术、子宫次全切除术实行单病种补助,具体补助金额为:住院分娩:平产200元、剖宫产术700元、子宫次全切除术800元、阑尾炎手术800元、胆囊切除术(包括腹腔镜下手术)1200元、疝修补术1000元。

    (六)特困人员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确有困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镇两级申报,旗合管办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三、保障期限

    参合人员的保障期限为缴费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合人员在参合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必须在次年的3月1日前申请补助,过期作废。

    附件: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表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