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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08〕80号)
录入时间: 2008-11-03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伊金霍洛旗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80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日

伊金霍洛旗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鄂府办发〔2008〕27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环境污染事故,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全旗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点行业突出的环境违法问题。

    一是加强企业的烟尘、污水、固废等污染物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否则依法予以停产治理。二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土政策”,尤其是对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一律予以纠正。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而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一律限期停产整治,并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生产、排污的企业,一律限期验收或停产整治。五是对随意弃置或不能及时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

    一是要求生产规模在60万吨以上煤矿建设储煤筒仓,生产规模在60万吨以下煤矿建防风抑尘设施。煤炭集装站要全部按要求建设防网抑尘设施,并硬化运煤道路和配备洒水设施。同时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建设排矸场,以减少粉尘对周边的污染,否则予以关停整改。

    二是污水处理厂、化工等重点企业必须安装使用水质、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对污水和烟气排放的实时监控。环保部门要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已上装脱硫设备的企业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稳定达标运行。

    三是加强对施工场地、工业生产、生活噪声等噪声源的监测管理,及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四是按照阿镇和乌兰木伦镇旧城区的拆迁规划,进一步扩大城镇集中供热面积,推广使用天然气清洁能源,减少生活燃煤用量。加强对阿镇、乌兰木伦镇、伊金霍洛镇供热锅炉的监管,实现达标排放,减少镇区内烟尘污染,进一步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五是认真做好焦化厂、泡花碱厂、硅钙厂拆除后的植被恢复和整理等后续工作。

    (三)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

    一是旗环保局、水利局、自来水公司要在年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技术规范的要求重新划定全旗境内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检查,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并彻底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乱挖滥采行为。二是对阿镇、乌兰木伦镇及纳林陶亥镇附近的生活饮用水源地进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水源保护区内除取水以外,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加强对污水处理厂以及乌兰木伦、牛孛牛川沿河两岸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同时要对水源地进行定期水质分析检测,并及时公布水环境状况,保证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三是继续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的集中整治,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出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五是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以及沿河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必须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四)认真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一是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做好已建成项目的环境监理和“三同时”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是对不履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和停产,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全程跟踪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五)加大矿业秩序整顿力度。

    一是全旗所有的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在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前,一律不准开工生产。二是巩固整顿矿业秩序成果,旗环保局、煤炭局、国土局、工商局、和各有关镇要密切配合,依法打击盗采明煤和乱采滥挖煤炭资源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

    (六)加强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环境监管。

    严格执行放射源安全管理许可制度,建立放射源申报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严防发生丢失泄漏事件,要规范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所或收集转运站,切实消除辐射隐患,保障安全使用放射源。

    (七)强化环境执法。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进行落实差别电价,运用经济杠杆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旗政府成立全旗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旗环保专项行动:

    旗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旗发展改革局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旗经济商务局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旗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旗工商局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旗供电局要严格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二)加大惩治力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充分用足用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旗环保局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政策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旗监察局和旗环保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对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化工行业进行集中督查,要通过检查,切实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留死角。

    附件:伊金霍洛旗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伊金霍洛旗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万厚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达 赖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 光 旗环保局局长

    成 员:刘远堂 旗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寇志勇 旗经济商务局副局长

    王洪如 旗监察局副局长

    白明忠 旗工商局副局长

    刘文俊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智勇 旗供电局副局长

    魏志强 旗环保局副局长

    阿木尔 旗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杨光(兼),办公室副主任魏志强、阿木尔。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