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发〔2008〕242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全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7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经旗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与自觉性
(一)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年来,我旗不断加大依法行政的推进力度,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旗依法行政工作,为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精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与《决定》和《意见》的要求相比,我旗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一些必要的制度还没有很好地落实,个别镇和部门领导干部还没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旗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提高和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实践证明,一个地区、部门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直接决定着该地区、该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最终决定着全旗的依法行政整体水平。为此,全旗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要以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精神为契机,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决定》和《意见》中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剖析存在问题,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决定》和《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到位,加快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制度,在会前组织学习与审议、讨论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旗、镇两级人民政府以及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坚持法制专题讲座制度。旗人民政府每年应举办2次法制讲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领导均要参加。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每年应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坚持法律自学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提拔的各镇及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在领导班子中注重选拔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者熟悉法律知识的领导干部。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要在各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都必须经过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要推行年度综合法律知识考试与重点法律知识考试。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单位工作实际,主动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并把考试和培训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
(四)建立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制度。着力提高事业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照公务员录用考核制度,建立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制度。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五)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制。旗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常设组织机构,其办公室设在旗人民政府法制办,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全旗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旗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适时研究、解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将依法行政落实到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也要成立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定期分析汇总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研究推进该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必须把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旗、法治镇、法治局的首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六)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按照《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6〕169号)的要求,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要专设行政复议科、执法监督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旗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建立法制机构的基础上,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应不少于8人,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切实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充分发挥出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与职责
(七)进行执法依据梳理。对行政执法依据要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梳理工作,梳理的主要依据指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梳理结果经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统一对外公布。通过梳理,从源头上解决权责交叉、职权不明的问题,做到准确界定、科学分配执法职权,规范执法程序,确保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迈入法制化运行的轨道。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依法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旗人民政府和其所属职能部门去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要强化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
(八)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自律和服务功能。要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培育扶持政策,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务服务的保障机制,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降低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成本,增强社会认同感。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
四、突出重点,着力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与听证制度。旗人民政府及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切实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决策。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和途径,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组织有资质的专家进行论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各级法制机构负责听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听证的规范、指导与协调工作。要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未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或经审查未予通过、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政府或部门领导不得签发,更不得对外公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要向旗(市)人民政府上报备案。
(十一)建立执法依据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名称中标注“暂行”或“试行”的,其有效期为两年。旗人民政府和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坚持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度相结合,清理前要进行必要的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二)实行行政许可受理、调查、审核相分离制度。建立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制度,需要进入实质审查的,由专业人员(2人以上)进行实质审查和外业调查,然后报本单位内设的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或经集体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后作出相应决定。
(十三)实行行政处罚调查、审核和批准三分离制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完毕,由调查人员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报本单位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经本单位内设的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上报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或经集体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
(十四)大力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的内设法制机构要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根据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并紧密结合实践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细化、量化,由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部门提出方案,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
(十五)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法制机构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系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并将评查结果在本系统内部进行通报。旗人民政府法制办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全旗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并将评查结果在全旗范围内予以通报。
(十六)建立健全和严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坚决杜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擅自委托执法的现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根据公布的执法依据,将执法职权进行分解。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权限层层分解到每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要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部门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七)积极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在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权交叉、机构膨胀、效率低下、执法扰民等问题,整合执法队伍,集中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
五、创新便民服务的制度和方式
(十八)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政务服务中心,整合行政资源,分期分批把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逐步推行远程审批、并联审批、网上申报、三级联动和会议联审等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将所有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据、收费向公众公开,提供方便的方式供公众查询和监督。建立电子效能监察系统,自动形成监督评议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的量化依据。逐步建立一整套规范、严格的内部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体制,使政务服务中心真正发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作用。
(十九)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旗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政府办公硬件的投入,加快政府网站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办公,拓展网上审批、查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并积极创造条件,将政务服务逐步延伸到基层。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要积极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把行政问责与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制定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正确对待、虚心听取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向旗监察局、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检举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旗监察局和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对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依法查处。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群众的诉求,属于政府管理事项的要及时予以受理,并依法公正作出处理,努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及时了解群众的利益诉求,获取深层次、预警性的社会信息。
(二十三)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设立的行政复议科,要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2人以上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保障行政复议专项经费,严格依法办案,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做到既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积极探索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新的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完善行政复议的和解、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出行政复议对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加大对行政复议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二十四)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旗人民政府及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整理,编制和修订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撰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七、严格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二十五)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旗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旗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指导,不断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十六)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全旗年度工作目标实绩考核,并科学设定考核内容和标准。要将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作为评判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能力强弱、工作实绩突出与否的重要标准,要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晋职晋级和提拔使用挂钩。根据《鄂尔多斯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突出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一般和较差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评为本年度党委、政府实绩考核工作的突出或比较突出单位;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一般的,由旗人民政府责令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评议考核中被评为较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连续2年较差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或本单位一年内发生多起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七)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明确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和要求,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旗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旗人民政府及各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均要积极探索推进依法行政新的工作方式,不断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与好的做法,促进全旗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向新的更高的目标迈进。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意见 通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17日印发
抄送:旗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旗委各部门
共印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