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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限价商品住房出售实施方案
录入时间: 2009-06-03

    

    伊政发〔2009〕30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限价商品住房出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限价商品住房出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伊金霍洛旗限价商品住房出售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阿镇旧城区整体拆迁改造步伐,优化居民居住环境,切实解决我旗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农牧民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伊金霍洛旗全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伊政发〔2009〕2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制度,规范限价房出售行为,推进全民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努力使我旗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农牧民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限价房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监管。

    三、实施办法

    (一)限价房出售范围

    本实施方案中的限价房出售范围为阿镇旧城区9个拆迁片区和通格朗街两侧拆迁改造区域内(具体拆迁片区见附件1)已经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新建住宅楼。

    (二)限价房出售价格及限价面积

    凡在上述拆迁片区的新建住宅楼实行限价出售,即步梯楼平均价不超过2800元/㎡,电梯楼平均价不超过3200元/㎡,限价面积每户不超过120㎡(含120㎡),超出限价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限价房出售时限

    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依次购买,售完为止。

    (四)限价房供应对象

    限价房供应对象为伊旗城乡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各垂直管理单位的干部职工、合同制工人和旗劳动人事部门统一招聘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除外)。

    1.伊旗城乡户籍居民申请购买限价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伊旗城乡户籍的居民,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2.户籍不在伊旗但在伊旗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各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合同制工人和旗劳动人事部门统一招聘人员申请购买限价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在伊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垂直管理单位的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或聘用人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3.旧城改造中公益拆迁回迁到新区(北区)的被拆迁户和08年旧城9个片区拆迁的回迁户购买限价房同样适用上述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由旗拆迁办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限价房申购办理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上述拆迁片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自行申报所开发区域已具备出售条件的房屋情况,认真填写《伊旗阿镇拆迁片区出售限价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附件2)、《单元楼层分布表》(附件3),并按规定时间报回旗房委办,逾期不报视为无限价房出售。旗房委办将根据开发企业所报的房源情况确定出售限价房套数。

    2.购房人申请。凡符合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人,需在已经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拆迁区域内选择购买片区,并根据所选择的片区向旗房委办提出申请(如所选片区房源售完后,申请人需另作调整),填写《伊金霍洛旗购买限价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

    (2)申请人为非伊旗户籍但在伊旗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各垂直管理单位的干部职工、合同制工人或旗劳动人事部门统一招聘人员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及工资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明需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垂直管理单位申请人员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认)。

    3.房委办审核。旗房委办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是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户籍及工作单位、工资证明等。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填写《伊金霍洛旗限价住房审核审批表》并发放《伊金霍洛旗限价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当面告知原因。

    4.申请人购房。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准购证》上指定的片区进行购房(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购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旗房委办出具的《准购证》出售房屋,未按《准购证》出售的房屋,房委办不予认可。购房人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一并办理交款等有关手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准购证》回执并盖章确认后,由购房人交回旗房委办(购房人从拿到《准购证》之日起15日内必须将《准购证》回执交回旗房委办,逾期不交回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权利,所取得的《准购证》作废)。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收回《准购证》并妥善保存《准购证》以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供,房管局凭《准购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房委办建档备案。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需持《准购证》回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期付款收据到房委办进行备案。《准购证》回执将作为限价房必要收件永久存入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档案。房委办要按拆迁片区分别对已购限价房的购房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档案中要详细注明购房人的身份证号、购买房屋的楼层、房号以及面积等。

    四、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限价房出售工作有序进行

    限价商品住房是我旗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充分提高对做好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旗房委办负责全旗限价房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严把户籍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按规定要求,严格、真实的出具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明等。

    (二)加强市场督查,确保限价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出售限价房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出售限价房。对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售限价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管局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收回所售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准购证》确定的对象出售限价商品住房,对擅自向没有取得《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房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各开发企业自行负责。

    购房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户籍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户籍或相关证明的申请人,旗房委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骗购限价房的,责令其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旗纪检监察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旗房委办要抽调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成专门的限价房出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限价房出售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对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房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相关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2008--2009年度阿镇旧城区拆迁范围》

    2.《伊旗阿镇拆迁片区出售限价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

    3.《单元楼层分布表》

    附件1

    2008—2009年度阿镇旧城区拆迁范围

    第一、二片、(旧政府周边)西至通格朗街,南至文明路,东至旧地税局家属新楼;开发企业为万力公司。

    第三片、(旧党校周边)西至旧地税局家属旧楼,南至文明路,北至仁爱医院,东至布连巷;开发企业为鄂尔多斯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

    第四片、(旧水利局周边)西至通格朗街,北至札萨克路,东至仁爱医院西,南至旧党委办公场所以北;开发企业为阿丽雅公司。

    第五片、(旧财政局周边)南至札萨克路,东至通格朗街,西至工会巷;开发企业为亿成公司。

    第六片、(旧影剧院周边)南至文明路,北至札萨克路,西至阿吉奈巷,东至通格朗街;开发企业为鄂尔多斯宏大、方舟有限公司。

    第七片、(阿吉奈市场周边)北至文明路,南至商业巷,东至达尔扈特街,西至公园街;开发企业为金辉公司。

    第八片、(市政公司以西)北至札萨克路,南至文明路,环城西路西以内;开发企业为伊金霍洛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片、(武装部周边)北至札萨克路,南至文明路,西至达尔扈特街,东至农业巷;开发企业为金都房地产开发公司。

    通格朗街两侧:

    第十片、(王府路两侧)青年巷东、文明路南、通格朗街。

    第十一片、(汽车站周边)文明路南、通格朗街东、文化街西、林荫路北。

    第十二片、(飞天女神宾馆周边)通格朗街东、林荫路南、文化街西、绿苑小区北。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

    旗纪委,旗人武部,旗法院,旗检察院,旗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