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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伊政发〔2010〕21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府办发〔2009〕5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旗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问题。
二、联席会议由旗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旗经济商务局、财政局、法制办、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旗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
三、联席会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尽快制订促进我旗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草拟我旗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办法,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
四、旗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全旗“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初审”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建、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的风险。旗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五、旗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要会同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鄂尔多斯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对已经设立的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违法从事融资担保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六、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担保体系健康发展、规范运作,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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