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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16 1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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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9〕50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及《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范围

  旗审计局是旗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凡属于旗审计局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旗审计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旗审计局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事项,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标底审核、物资采购、价格认定、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各种建设工程合同或者组织招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旗审计局对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审计;对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但不能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二、进一步突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点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旗审计局做好审计监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阻碍旗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全旗各建设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需要开展审计的项目报旗审计局,报送范围为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或涉及重大民生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且竣工决算完成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旗审计局依据相关规定和旗人民政府的安排,科学制定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并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旗人民政府和上级旗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项目,视同年度审计计划管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旗审计局之前完成竣工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工作。旗审计局依法按照年度计划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招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投资决算情况、工程质量和管理验收情况、建设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结算。结算审核结果和财政预算评审结论应在出具5日内报旗审计局备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结)算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复核。旗审计局对未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要上报旗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民生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

  旗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旗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旗审计局有权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旗审计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旗审计局取得的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有关人员、单位收到旗审计局送达的相关审计证据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名、盖章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涉及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审计证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代为征求意见。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旗审计局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接受旗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旗审计局可以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旗审计局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工作误差率超标等严重失信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要采取暂停委托业务、扣减中介费用等措施,涉及违规的,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旗审计局对其直接审计的审计结果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实施的审计工作负责,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受托的事项的审计结果负责。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效

  旗审计局应当定期向旗委审计委员会和旗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旗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同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相关单位落实审计结果,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旗审计局。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审计结果,施工单位不认可,且未提供相关补充材料的,旗审计局应根据建设单位确认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不认可审计的审核结果,又未提供相关证据的,旗审计局将如实出具审计报告并上报旗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对不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开展、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的单位,旗审计局要提请政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对屡审屡犯、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要重点督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旗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得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实现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提高投资绩效。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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