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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10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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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化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伊政发〔202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食药安委〔2019〕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2〕10号)精神,纵深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改革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建立最严谨的标准

  (一)加快标准制修订

  1.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规范优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收集国内外食品限量标准、检验方法,开展新检验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围绕全旗农牧业特色优势产品和地方特色乳制品,聚焦农牧业新技术推广应用、集约化规模化种植养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推动建立相应的地方标准体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农牧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标准实施。加大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指导解答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和应用食品安全标准,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标注标签。督促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制定与其相配套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农牧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一)净化产地环境

  1.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健全和完善土壤信息共享机制,持续开展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为主的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和整治。采取农艺调控、低积累品种替代、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在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镇区,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旗农牧局、旗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体系建设和专项执法力度,加强固定源、生活源VOCs排放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旗生态环境局、旗农牧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农牧业投入品生产使用和屠宰检验检疫

  严格执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牧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规定,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畜产品。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牧业投入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严格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落实农牧业生产记录制度、农牧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逐步推进电子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农业投入品,2022年实现农药、兽药等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指导农牧户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有关规定,防范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建立和扶持专业化统防统治专业服务队伍,减少自行使用农药兽药的农牧户数量。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使用有机肥和测土配方施肥、生态养殖等技术。优化屠宰场(厂)布局,推进标准化屠宰场(厂)建设,2023年就地就近屠宰率达到80%以上。严格落实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各项制度,加强屠宰环节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加强定点屠宰场(厂)日常监管,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力度。(旗农牧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出入库(厂)和库存粮食检验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加强烘干、存储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为农户提供粮食烘干存储服务,防止发霉变质受损。探索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出台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严禁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粮食的感官检查,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制度。(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财政局、旗农牧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实施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到2022年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HACCP体系,严格规范食品许可,加强风险管控,规模以上食品药品企业全部入驻风险控制平台。实行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确定检查频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加强重点食品安全问题整治,常态化推进打击治理“一非两黑”(非法生产经营,黑窝点,黑作坊)违法行为,持续治理“两超一非”问题,严惩食品生产者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食品流通销售监管

  1.推进农畜产品冷链监控体系建设,加大力度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等项目,推进专业化、规模化冷链物流企业发展,推广专业化、轻量化冷藏运输车辆,推动冷库、冷冻冷藏车等冷链设施安装温度传感器、温度记录仪等冷链监控设备。严格执行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和贮存温度控制等要求,防止冷藏、冷冻食品在储藏、配送、销售过程中脱冷变质,保障生鲜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定建立冷链食品专仓,进入辖区的进口冷链食品先行进入专仓集中查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建立健全冷链食品协同管控体制机制,强化联防联控。(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按照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的原则,通过新建或改造综合农贸市场(菜市场)大力推进规范化食品(食用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到2023年全旗范围内屠宰的生鲜肉在食品交易市场内实现信息化追溯系统全覆盖。健全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全面实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推进合格证产地出具和入市查验。鼓励并推动“农超对接”。(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农牧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食品经营许可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基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加强对食品质量从入市到交易、退市的全过程监管。开展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督促各类食品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保质期标识等规定,严查临期、过期食品翻新销售。食品销售使用规范票据,规范填写相关信息,鼓励推广应用“电子一票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餐饮业提高安全质量。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落实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制度,加大餐饮具抽检力度。严格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平台要有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全面落实对入网餐饮单位的审查登记、经营行为抽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责任;所有提供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必须有实体店经营资格,不得超范围经营,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保证送餐用具、餐具制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全面推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封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食品药品网络交易行为监管。强化市场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高效开展网络交易平台备案工作,健全完善相关企业档案,动态开展网络交易服务监管,持续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按照自治区统一工作部署开展医疗器械“清网”行动,开展入网服务提供者线下检查。加强网络线索排查和案件查办,重点打击“海淘神药”“民间偏方”、非药品冒充药品等无证产品和无资质经营者,严厉查处网络非法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精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规范网售处方药行为,对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严格处罚落实到人,全力消除风险隐患,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一)健全规章制度

  1.坚持“立改废”并举,加快构建现代化食品安全治理制度体系。(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照法定权限,清理与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动食品安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粮食安全保障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惩违法行为

  1.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依规严厉处罚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加强信息沟通,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法移送相关机关;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依纪依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旗公安局、旗司法局、旗农牧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信息互通、案件通报等制度机制,做好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旗人民检察院、旗人民法院、旗公安局、旗司法局、旗农牧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1.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培训宣贯,引导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推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和管理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持最严肃的问责

  (一)厘清监管事权。依法依规梳理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压实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旗、镇两级监管部门承担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和执法事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旗级监管部门采取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下级监管部门,加强组织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督查评议考核。旗党政两办要将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旗委组织部实绩考核办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考核、履职达不到要求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限期整改。(旗委组织部、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依法依规依纪问责追责。依照监管事权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旗委、旗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或者阻碍干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旗纪委监察委员会、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食品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一)强化食品安全机构建设。各镇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一岗双责”,加强监管队伍、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同时,要健全完善各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并根据工作充实基层一线监管人员,加强工作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强化行政监督和技术支撑,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深化监管体系建设。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编委办要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

  1.强化业务培训,加快技术审评、执法办案、监督抽检、政策法规等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食品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要探索建立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完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扩大对取证工具、执法装备的配备范围,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装备现代化。(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专业装备建设力度。(旗公安局、旗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基层执法改革。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首要职责,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旗农牧业综合执法局要把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旗公安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落实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督办制度,全面排查违法线索,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推进执法办案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机制。(旗编委办、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公安局、旗农牧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协管机制建设。各镇要在城镇社区和嘎查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和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每个嘎查村(社区)配备2-3名,旗级财政要按照市级财政拨付的经费,以5:5的比例配套落实每人每年至少2000元的工作补贴,加强管理考核,充分发挥调查摸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方面作用,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建立相对稳定的食品安全协管机制。支持引入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智库、信用评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监管,提高问题发现率,有效预防风险,提高监管专业水平,提升监管效能。(旗财政局、旗农牧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设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监督管控,确保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强化制度建设和培训考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100%。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行为,确保产品功能声称真实。(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开展“企业承诺” 行动,食品药品企业安全“自我承诺”率达到100%。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自查自评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加强从生产到销售、使用的全过程控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储存流通等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可追溯记录制度。对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要主动监测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的,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达到100%。(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进肉类、蔬菜、食用林产品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推广应用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系统,推行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合格证电子出证方式,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流通全环节信息互联互通,产品全程通查通识。将追溯工作与农牧业农村牧区重大创建认定、农牧业品牌推选、农畜产品认证、农牧业展会等工作挂钩。到2025年,主要农畜产品基本实现信息化追溯。(旗农牧局、旗大数据中心、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林业和草原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加工食品安全责任险共保机制。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要出台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支持保险公司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多样化产品,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能力。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力度。(旗财政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推进农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制度性交易的成本。推进农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对规模化经营主体和小散农牧户实行差异化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按照“谁认证谁监管”原则,强化对农畜产品各项认证的后续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认证行为,维护认证产品的信誉。(旗农牧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质量兴农计划。按照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突出标准化、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实现农牧业由总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行动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程,到2025年,绿色、有机和良好农牧业规范农畜产品的认证登记产量年均增长5%以上。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禀赋和草原生态保护等因素,调整优化农畜产品产业布局。制修订并推广地方全程绿色高质量种养标准,建设一批标准化生产基地,全面推行良好农牧业规范。充分发挥示范园区对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动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农作物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建设、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加大奶源基地建设力度。实施农牧业品牌提升行动,培育“蒙字号”农畜产品品牌。引导散养户和中小规模养殖户逐步退出庭院养殖,实现人畜分离,向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转变。提升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促进小农牧户和现代高质量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旗农牧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1.调整优化食品产业布局,鼓励企业获得认证认可,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培育扶持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提升鄂尔多斯品牌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组织实施好自治区“蒙字标”认证打造内蒙古品牌行动,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积极打造粮油、乳制品、肉制品和酒、方便休闲食品、功能保健食品、食用农畜产品等基地园区。引导食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建立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农牧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程序,实现许可全程电子化、信息全部可查询。健全实施食品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制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食品安全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和防范能力。(旗科学技术局、旗农牧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一)密切部门间协调。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间沟通协作,共享资源、互通信息。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跨地区协作,发现问题迅速处置,及时通报上游查明原因、下游控制危害。(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风险分析研判机制。不断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部门会商机制,分析研判各环节发现的风险信息,针对不同程度风险,采取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监督抽检、开展专项整治、发布预警信息等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处置措施和整改时限。构建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由被动处理向主动防控转变。建立完善企业评估定级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管理的思路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大对高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快完善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预防预警、信息通报、调查处理等方面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重点农产品主产区开展专项监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农牧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基层快检能力提升,普遍具备与当地食品产业发展、监管需要相适应的检测能力。通过配备检验人员、更新检验设备,到2023年,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实现食品检验参数达300项以上;建立乡镇基层监管所、社区食品安全快检驿站9个,实现“旗级保基本、乡镇能快检”的能力建设目标。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扩大监测点和监测范围、指标、样本量,逐步将监测范围延伸到农村牧区;不断提升不明原因食源性疾病病因的鉴定排查能力,食源性疾病监测覆盖旗、镇医疗机构。强化农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持续提升旗、镇农畜产品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推进检测机构“双认证”工作,加强证后监管,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大检验检测技术培训,提升技术人员检验检测水平。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跟踪评价和能力验证。(旗财政局、旗农牧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智慧监管”建设。推进全旗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建设覆盖旗、镇二级一体化的“智慧市场监管”综合应用平台。加快推进“蒙冷链”追溯平台和“风险管控”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到2022年底前入驻“风险管控”平台市场主体参与自查率100%、市场主体有效自查率80%、年度监督检查完成率达到100%;对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企业实行包联包干,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疫情防控安全。全面加强零售药店疫情监测信息预警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预警作用。强化大数据和可视化展示等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打造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加强食品安全和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着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推动监管创新,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建设,推进线上线下监管全覆盖,实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网上排查汇聚和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旗大数据中心、旗公安局、旗农牧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抽检监测问题导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旗四级抽检事权要求,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报送、统一结果利用,抽检样品基本覆盖所有农畜产品、食用林产品和食品企业、品种、项目,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要持续稳定在4批次/千人以上。提高抽检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频次。加大力度抽检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加强对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学校周边、养老机构、集体用餐单位等重点区域的抽检。有序推进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分离,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靶向性。完善抽检监测信息通报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抽检信息,强化检打联动,加强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对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做到100%溯源查处,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农牧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林业和草原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及时修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信息发布等工作程序。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协调联动,探索完善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加强流行病学调查机制体制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监测、组织指挥、应急保障、信息报告制度,推进专家体系建设,强化培训演练,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能力。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应急预案。(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农牧局、旗公安局、旗教育体育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强化风险交流

  1.主动发布权威信息,鼓励研究机构、高校、协会、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开展风险解读,科学解疑释惑。鼓励企业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方式直接回应消费者咨询。(旗农牧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有效应用谣言抓取、识别、分析、处置智能化平台,坚决打击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营造社会关心、理解、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公安局、旗农牧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强化正面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监测,建立重大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化普法宣传与科普教育,持续组织开展好“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五进”等宣传活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消费意识和法治素养。开展营养均衡配餐示范推广,倡导合理膳食,“减盐、减油、减糖”,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鼓励社会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执法职责、依据、标准、程序、结果和监督途径,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设置,积极搭建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工作平台,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倡导企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主动发现解决行业共性隐患问题。(旗农牧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规范投诉举报。整合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热线,统一使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实现一个号码受理、一个窗口对外、一套流程处理。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严肃查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查办率、回复率、按时办结率均达到100%。(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公安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

  (一)深化风险监测和标准制定专项提升行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信息共享,收集全旗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来源,提升地方风险评估能力。对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开展专项监测。开展食用林产品及产地环境风险监测。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协调推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做好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农牧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贯彻落实各级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全力实施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生产加工条件,保护和传承地方特色乳制品传统工艺,提升产品标准化水平,支持产业集聚发展。积极推进示范点建设,通过示范带动引领规范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品质控制能力。到2023年,所有上市销售的地方特色乳制品全部实现预包装或简易包装,标签标识符合规范。强化产品抽检,监督抽检覆盖所有小作坊,全年至少4次。加强品牌建设,打造区域公用品牌,不断提升地方特色乳制品质量和效益,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地方特色乳制品龙头企业带头成立地方特色乳制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领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校园食品安全守护提升行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强化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到2022年底学校食堂“明厨亮灶”率达到100%,逐步提高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80%。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鼓励家长参与监督。对学校食堂、学生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落实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旗教育体育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农村牧区假冒伪劣食品治理提升行动。持续推进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和农村牧区集市、食品批发市场等为重点对象,以方便食品、保健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乳制品等为重点品类,以食品产业集中区、农村牧区市场、城乡结合部、医院周边等为重点区域,全面打击生产经营“山寨”、“三无”、假冒、劣质、超期等食品,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推广普及低氟砖茶,保障公众饮茶安全。用2-3年时间,建立规范的农村牧区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净化农村牧区消费市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农村牧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农牧局、旗公安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1.全面推行“明厨亮灶”、清洁厨房、风险分级、量化分级。到2022年底,餐饮单位“明厨亮灶”率达到96%以上,实施“风险管控+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大型及大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达到30%以上。支持餐饮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提升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规范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实行餐饮外卖配送食品封签管理,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装。开展餐饮门店“厕所革命”,改善就餐环境卫生。倡导分餐制,推行公勺、公筷、公叉,减少消化类传染疾病传播。倡导“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旗委宣传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行动,进一步健全餐厨垃圾处理和有效治理机制,实现餐厨垃圾统一回收、日产日清和无害化处理,防范“地沟油”流入餐桌。(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和质量提升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行为。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违法广告监测力度。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打击传销。完善保健食品标准和标签标识管理。做好消费者维权服务工作。(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融媒体中心、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按照“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要求,建立完善旗、镇两级粮食质检体系。推动建立符合种粮农户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绿色优质安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农牧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化“双创一建”示范引领行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总结推广经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旗和建设“食品药品安全放心鄂尔多斯”工作。持续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旗创建工作,总结推广创建经验,大力推动示范建设,鼓励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深化餐饮示范创建活动,阿镇至少建成4条“五化”管理示范街、“四好”示范店等示范创建。(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基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大力推进食品加工园区和农贸市场、进口冷链食品专仓等基础民生项目建设,推动食品加工小作坊入园生产、食品摊贩集中经营。严格落实上级关于水电暖燃气费用减免或补贴等扶持政策,改善食品加工园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规范管理,优化环境,确保园区和市场建得起、运行好。到2023年,阿镇和人口较大镇至少建成1个标准化食品加工园区和1个规范化农贸市场,(配备快检室开展快检工作)、完善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配齐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兼) 职监管人员,每个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兼)职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设立1名村级协管员。推进基层市场监管所标准化所建设,2022年完成4个标准化市场监管所(分局)建设,2023年完成4个标准化市场监管所(分局)建设,到2023年底达到“一镇一所(分局)”全部实现标准化。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加大食品相关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加大培训基层监管人员力度,监管人员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学时, 覆盖率达到100%,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和执法水平,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数占常住人口比重达到3人/万人,基层市场监管所食品药品专职监管人员不低于3人/所,基层市场监管所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不低于70%。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专业性、系统性、稳定性。不断完善基层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和督查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创新担当激励机制。强化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落实,加大经费投入,基层监管机构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按照500元/人/月的标准,落实偏远、农村牧区基层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交通和伙食补贴。逐步提高现有监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人员工资经费足额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善基层市场监管、农牧、公安等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健全协管员、信息员报酬补助和培训考核机制,健全基层食品安全联防联控机制。(旗财政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农牧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组织保障

  (一)深化党政同责。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市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自觉履行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影响本镇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旗、镇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召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其他旗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旗、镇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压实监管责任,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各镇人民政府、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11月30日前要向旗委、旗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经费保障。要建立健全与食品安全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常住人口人均15元的标准,农畜产品监管经费达到每亩耕地1.3元、每头牲畜0.5元的标准,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套地产食品风险监测经费,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各项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经费按常住人口4批次/千人抽检任务量、2000元/批次的标准,快检经费按常住人口2批次/千人抽检任务量、120元/批次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必要的监管执法条件。旗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措施,完善投入保障机制,保持食品安全投入经费稳步增加,扶持推动重大食品项目建设和重点食品产业发展,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资金使用办法。各镇人民政府也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顺利推进和成果固化。企业要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品安全专业化服务领域,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旗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各部门要激励干部担当尽责、干事创业、改革创新。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要主动容错,充分调动激发积极性、创造性。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组织实施。各镇要将食品安全规划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镇、旗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级提出的改革任务及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要积极履责,严格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监督指导,强化督查督办,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会商,强化部门资源、数据信息共享共用合作,提升协同监管治理能力,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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