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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25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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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时代

  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政发〔202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伊金霍洛旗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保障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21〕1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21〕17号)、《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党发〔2021〕18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弱有所扶,保基本、兜底线、固根基、提质量,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全面开启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新征程。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生活质量和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残疾人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受教育和就业水平明显提高,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活跃,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深入,残健融合发展持续推进,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三、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稳定、更高水平的民生保障

  1.落实残疾人基本福利和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要应保尽保。对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扶养、赡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分别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和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城乡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分别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和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肢体三级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民生保障需求,逐步扩大和提高。对纳入低保范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加强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加强突发性生产生活困难、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临时救助工作,原则上一般性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不超1000元,一般性生产困难救助资金不超2000元,突发急难救助资金不超5000元(其中重度残、多重残、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三无”、低保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可适当放宽标准),旗级财政每年在残疾人事业预算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资金用于保障困难残疾人临时性生产生活救助。(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残联、财政局)

  2.确保城乡残疾人享有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缴或补助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实现应保尽保。对非财政供养和非全额医保的残疾人,实施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不低于可补偿费用报销剩余部分的30%,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稳步提高救助水平。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与特困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提高比例政策。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养老等相关商业保险。(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残联)

  3.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优先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持续保障农村牧区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分年度组织实施农村牧区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建立农村牧区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机制,并对新建房每户不低于3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重度残疾、多重残疾、老残一体、一户多残、“三无”残疾人和连续享受低保不足两年的残疾人租住公租房者,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减免。(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国资委、残联)

  4.持续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效。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并及时对易返贫致贫残疾人给予有效帮扶。加强残疾人家庭产业发展帮扶工作,鼓励农村牧区残疾人家庭以租赁、入股、转让、共建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及农房,增加财产性收入。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对残疾人入股合作社、村集体经济进行扶持补贴。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村牧区残疾人建立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二次返利等多种形式带动残疾人家庭共同发展。(牵头单位: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各镇、残联)

  (二)促进城乡残疾人就业创业,帮助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

  5.落实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落实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扶助等相关资金投入。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鼓励党政机关优先录用具备正常履职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各镇要通过设立保洁员、生态护林员、护路员、书屋管理员与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落实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关制度。(牵头单位:组织部、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就业和社保事业中心、税务局、残联)

  6.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实施城乡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助政策,对发展个体经营业、种养殖业、手工业加工等灵活就业的残疾人,视其经营情况、投入规模、家庭收入和身体条件等综合考量给予0.5—5万元的资金扶持,并适当对一户多残的家庭倾斜,同一户子的同一发展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扶持;同一户子的不同项目,原则上三年之内不予扶持。鼓励残疾人进行网络就业创业,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家庭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实现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扶持残疾人参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民族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家庭手工业等项目,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为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不断提升残疾人创业就业能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精准化服务。举办残疾人职业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培育和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打造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和品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培育壮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到2025年至少建立2处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牵头单位:残联,责任单位:各镇、人社局、文旅局、税务局、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三)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康复、托养、教育、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7.大力加强康复服务工作。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加强残疾人健康服务,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到2025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面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保障签约医生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个性化服务。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评估,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加强社区(嘎查村)康复服务设施设备和队伍建设,将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积极选派招聘专业康复技术人才,做好康复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就近或上门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心理疏导、辅具适配、咨询转介等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落实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政策,对7周岁以上有康复需求的困难残疾人康复服务给予适当补贴。加强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运营与监管,对残疾人康复机构基本运行费用及基础设施维修给予补贴和保障。加快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为特殊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照护等服务。根据残疾等级与类别,对城乡困难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基本辅具适配率达到90%。(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各镇、民政局、医保局、残联)

  8.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完善政策保障措施,依托全旗现有的养老、托养福利机构,对特困残疾人进行集中供养,争取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让更多残疾人享受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探索在条件成熟的镇、社区建设残疾人温馨家园,提高托养机构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运营管理,落实残疾人托养补贴政策,提升托养服务能力。(牵头单位:残联,责任单位:民政局)

  9.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形成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意识。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育障碍致残。大力推进0—7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和社区心理干预,预防和减少精神残疾发生。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服药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针对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干预,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减少因灾害、事故、职业伤害等致残。(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政法委、残联、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

  10.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推动适龄残疾儿童平等接受教育权利,优化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创造条件为适龄未入学的残疾儿童开展送教上门,健全送教上门机制,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按年度对招收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以每招收一名残疾儿童给予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贴,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及水平。实施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大中专院校新生、在读生教育救助工作,按照不低于年度已缴纳学杂费用的60%进行救助,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9000元。(牵头单位:教体局,责任单位:残联)

  11.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将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全旗文化体育建设总体规划。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增添必要的设备,推动创建一批残健融合文化服务示范中心(站、点),不断满足残疾人文化需求,增强残疾人精神力量。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人群,推动残疾人文化服务进社区,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打造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品牌。鼓励支持残疾人积极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新媒体视频制作等文化艺术活动和创作,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实施文化进社区、进家庭项目,为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五个一”(读一本书、看一场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文化服务。开展文化体育进残疾人家庭,包括多媒体播放器、盲文书籍、体育健身用品等。完善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设施配备,增加公共图书馆盲文图书和视听文献资源。鼓励引导嘎查村(社区)设立适合残疾人体育健身场所,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积极选拔残疾人运动员,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牵头单位:文旅局,责任单位:宣传部、残联、教体局、各镇)

  (四)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和便利化条件

  12.提升残疾人权益保障。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加强普法教育,开展政策法律培训活动,促进残疾人学法、懂法、用法。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无障碍功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畅通残疾人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残疾人关切,解决残疾人合理诉求。落实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优待政策,鼓励铁路、民航等为残疾人提供优惠便利。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不断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检察院、残联、信访局、政务服务局、铁航办)

  13.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品质,根据残疾人个性化需求及家庭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无障碍改造内容,免费配发无障碍辅助器具和组织实施残疾人家庭室外与室内无障碍设施改造,全面提升残疾人居住品质。围绕鄂尔多斯市创建残疾人友好城市建设契机,整改不符合标准的无障碍设施,加大对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擅自改变设施用途行为的处理力度。探索开展网络通信无障碍服务环境建设,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信息无障碍建设。(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残联、政务服务局)

  14.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服务产业。鼓励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实施助残慈善项目。深入开展“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关心我的残疾人邻居”、消费助残等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开展志愿助残活动,将助残服务纳入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内容,深化党支部与困难残疾人家庭结对。生活服务业发展布局充分考虑残疾人需求,加快康复辅助器具、康复教育、托养照护、生活服务、文化休闲等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品质生活需求。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制度,制定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完善购买服务方式、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加快培育助残社会组织和企业,吸引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服务。(牵头单位:组织部、宣传部,责任单位: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15.强化全社会扶残助残。宣传部门要把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作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残疾预防日”等重要节点和残疾人事业重大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各类媒体广泛传播人道主义精神和“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残疾人观,大力弘扬扶残助残的人文精神,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残健融合的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宣传部,责任单位:残联、融媒体中心)

  四、保障措施

  16.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领导体制。加强党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政府定期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各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合力。

  17.重视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落实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推进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强镇、嘎查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加专兼职力量,加大残疾人干部培养力度,加强创新服务,增强工作活力。

  18.落实残疾人事业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民生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要加强对扶残助残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伊金霍洛旗户籍的持证残疾人,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今后国家、自治区和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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