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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

来源: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2-01 1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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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伊金霍洛旗印发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是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落实自治区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全旗医疗保障发展规划、方案等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我旗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全市统一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拟订旗本级配套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贯彻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贯彻执行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六)拟订全旗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旗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负责旗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和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包括文电、会务、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策宣传和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行政后勤、联络接待、日常事务综合协调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机关党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与基金监管室

  贯彻执行全市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拟订旗本级配套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政策规定,负责医疗保障待遇审核工作。贯彻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编制我旗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拨付、支付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内部审计工作。

  (三)医药综合服务管理和法规室

  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以及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拟定定点医药机构补充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结算政策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案。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贯彻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二、内设机构:办公室、待遇保障与基金监管室、医药综合服务管理和法规室

  三、办公地址:

  创业大厦B座6楼、CBD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区医保服务大厅

  四、办公时间

  (创业大厦)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政务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五、单位联系方式:

  0477-8684530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

  奇国庆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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