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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来源:伊金霍洛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1-12 1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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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关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伊金霍洛旗结构改革方案》和伊金霍洛旗印发的《伊金霍洛旗结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金霍洛旗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民委)是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列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旗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旗民委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民族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拟订全旗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政策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领域的实施、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镇)建设等工作。对部门的民族工作和蒙古语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全旗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依法履行民族事务管理职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承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文电、信息、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维稳、接待、财务、采购、车辆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活动管理和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单位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参与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参与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协调配合其它民族工作,少数民族重大敏感网络舆情问题的处置工作,干部日常管理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事业政策措施。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规范性文字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2.承担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具体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塔布乌兰蒙古族公墓管理工作和民间信仰管理工作。

  3.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工作。参与协调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镇)建设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培训、参观、考察工作。组织协调民族经济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

  (三)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管理股

  开展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全旗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建议措施,协调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的办理,在权限范围内,负责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审批和备案。负责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第五条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主任1名(兼任旗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3名。

  第六条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综合业务股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管理股

  三、办公地址

  辰元大厦A618办公室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0477—8969109

  六、负责人姓名

  呼日查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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