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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29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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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3.1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3.2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由旗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3.3旗人民政府领导根据事故情况认为需要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各镇人民政府和旗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听从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旗人民政府或旗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1.4.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

  急救援能力。

  1.4.5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各项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知识培训,不断完善装备,加强预案培训、演练等工作。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与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相衔接,与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旗级专项应急预案、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指挥领导机构及职责

  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旗安委会,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主要职责如下:

  2.1.1领导、组织、协调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预防工作。

  2.1.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2.1.3协调驻地军队、武警部队和旗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救援队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1.4向旗委、旗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指挥机构组成

  指  挥  长: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

  副总指挥长:安委会副主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组成单位:旗纪委监委、旗委宣传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气象局、供电分局、农牧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总工会、融媒体中心、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2.3办事机构及职责

  指挥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为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协调指挥办事机构,承担应急综合协调的相关具体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2.3.1承担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2.3.2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重特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3.3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2.3.4指导、协调、检查各镇、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全旗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防控,对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3.5组织起草全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实施全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宣教工作。

  2.3.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旗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2.3.7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2.3.8负责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旗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3.9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救援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习,指导各镇、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演练和宣教工作。

  2.3.10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全旗生产安全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3.11承担旗安委会日常事务,办理旗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旗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

  (1)旗纪委监委

  ①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②监督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事故处置情况;

  ③查处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责任事故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旗委宣传部

  ①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

  ②负责组织市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①负责将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②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保管,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的应急救灾物资的及时调用;

  ③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4)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①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救援工作,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②参与、协调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商贸物流行业)、配合民爆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领域与商贸服务业事故调查;

  ③协调驻旗电信运营商保障应急情况下电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及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救援系统通讯畅通无阻;

  ④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保障供应工作,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调拨工作;

  ⑤负责组织协调工业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⑥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5)旗财政局

  ①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办公经费;

  ②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③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经费;

  ④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①参与、配合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

  ②参与、配合户外广告和招牌、门头牌匾等城管执法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③为建筑工程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④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7)旗交通运输局

  ①参与、配合道路交通、公路建设、水上交通事故等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②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③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④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8)旗自然资源局

  ①提供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②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方案对策;

  ③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9)旗能源局

  ①参与、配合煤炭行业、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电力等监管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②指导全旗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旗煤矿、石油天然气、电力等监管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③参与、配合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电力领域事故调查;

  ④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10)农牧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①参与农牧渔业、农机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②参与农牧渔业、农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③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11)旗水利局

  ①参与、配合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领域事故调查;

  ②负责提出抢险救援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③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12)旗林业和草原局

  ①负责协调、配合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林业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林业工程领域事故调查。

  ②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13)旗公安局

  ①负责事故地区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②负责组织、配合相关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③负责对事故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等工作;

  ④负责事故相关社会舆情的监控工作;

  ⑤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14)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全旗工伤保险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

  (15)旗民政局

  ①负责配合监管领域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工作;

  ②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16)旗教育体育局

  ①负责指挥、协调学校师生员工应急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妥善安置学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②参与教体系统事故调查;

  ③参与、配合高危险体育项目、公共体育训练场所和设备设施、各类体育赛事和活动等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重点单位和体育竞赛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⑤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17)旗卫健委

  ①参与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卫生系统安全事故调查;

  ②负责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中心,并做好医疗救护中心的建设;负责检查、督促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

  ③组织、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护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④负责组织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⑤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18)旗生态环境分局

  ①为各类突发事件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

  ②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监督、协调事故现场污染物清理,尽快恢复事故现场环境;

  ③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19)旗应急管理局

  ①负责伊金霍洛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综合协调相关具体工作;

  ②负责组织、指挥、配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③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队伍)的应急救援工作;

  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要求管理;

  ⑤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⑥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①参与、配合特种设备、医药生产企业等监管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管领域事故调查;

  ②为特种设备等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③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21)旗文化和旅游局

  ①参与、配合旅游业(含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旅游领域事故调查;

  ②参与、配合本系统(含文化娱乐、互联网、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

  ③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④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22)旗气象局

  ①负责伊金霍洛旗境内为生产安全预防控制和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②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气象资料;

  ③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23)旗总工会

  ①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②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旗供电分局

  ①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

  ②负责组织协调伊金霍洛旗境内电网停电事件的电力恢复应急处置工作;

  ③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

  (25)旗融媒体中心

  ①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②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26)旗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①参与铁路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铁路行业领域事故调查;

  ②参与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用航空领域事故调查;

  ③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27)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①接受应急指挥工作要求,进行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配齐备足各类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②参与火灾等事故的调查工作。

  (28)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

  ①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救援预备力量;

  ②设立应对各类事故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各类事故救援能力;

  ③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④受旗人民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旗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由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旗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应急机构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专业人员(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专业队伍清单应抄送旗安委会办公室。

  2.5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6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监督、指导全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命令,负责请求旗人民政府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向旗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2.7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7.1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旗安委办从各部门提供的名单中选取专家,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

  2.7.2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8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人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3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3.1监测与预警

  3.1.1按照旗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旗应急管理局建立和运行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并作为全旗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的子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3.1.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镇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管辖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事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向旗人民政府、旗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1.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的应对能力;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障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2利用全旗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旗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旗政府。对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风险信息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对于其他灾害、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告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3.2.3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及时向旗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2.4当旗人民政府或授权旗安委办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办的综合协调下,各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消除事故风险。

  (7)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5对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故信息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3.3.2各镇、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3.3旗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旗政府领导及旗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接到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3.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旗人民政府、旗安委办及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3.5在境外的伊金霍洛旗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3.3.6伊金霍洛旗境内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旗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旗人民政府外事办(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3.3.7旗安委办和旗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旗委宣传部通报情况,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1)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经国务院安委会应急响应,自治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经自治区安委会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市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自治区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4)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旗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旗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安委会实施救援。

  4.1.1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的,旗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旗安委会及旗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指挥长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指挥长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开展增援。

  (5)必要时,由指挥长提请旗人民政府在全旗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指挥长向旗委、旗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旗直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响应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3镇人民政府的处置

  进入Ⅳ级处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镇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伤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指挥和协调

  4.2.1进入Ⅳ级应急响应后,旗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长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

  当鄂尔多斯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4.2.2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2.3有关部门接受指挥长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2.4在旗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4.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2.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部署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紧急处置

  4.3.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旗安委会及旗人民政府备案。

  4.3.2超出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或由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旗安委会领导机构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旗委、旗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决定。

  4.4医疗卫生救助

  4.4.1旗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由事发地镇卫生部门具体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4.4.2必要时,向市卫健委、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持。

  4.5.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旗人民政府及市安委办。情况紧急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6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组织动员全旗相关社会力量。

  4.7.2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紧急情况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7.3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相关镇人民政府向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申请支援。

  4.7.4紧急情况下,因救灾需要,由旗人民政府调集辖区内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事故救灾行动。

  4.7.5超出旗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旗人民政府或旗安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申请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9信息发布

  4.9.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旗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依照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旗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负责提供有关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必要时,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对外发布。

  4.9.2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4.10.1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0.2应急终止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救援终止命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由旗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保险

  5.2.1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应急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保险。

  5.2.2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经验教训及改进

  5.3.1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2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

  5.3.3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对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组织修订。

  5.3.4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按照旗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和专业信息数据库,尤其是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逐步实现旗、镇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并与旗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网,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通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由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调度全旗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6.1.3旗、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按照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

  6.1.4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旗安委会办公室(旗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收集、分析和处理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的任务,定期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旗政府。

  6.1.5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

 6.2应急资源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1)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调配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充分依靠消防、民兵预备役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应急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旗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旗安委会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4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健委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全面掌握旗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旗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1)旗应急管理局拟定旗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全旗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协调。

  (3)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2.6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旗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组织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2.7资金保障

  (1)由旗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2.9技术储备与保障

  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2.10通讯保障

  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应急通讯录进行更新,保证通讯方式的有效性,各成员单位及时向旗安委会办公室上报本单位人员更新情况。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宣传教育

  (1)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镇、本部门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事故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1)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旗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指导。

  6.4.3演练

  (1)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2)各旗级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旗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将演练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练结束后,向旗安委会及旗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6.5.1监督检查

  旗政府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5.2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全旗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或根据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变化情况,或根据应急演练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沟通与协作

  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与其他旗区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邻近旗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7.3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7.4术语和定义

  7.4.1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7.4.2应急响应

  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7.4.3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7.4.4应急演练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演练活动。

  7.4.5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7.4.6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不再执行2019年印发的《伊金霍洛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1.伊金霍洛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示意图

  2.伊金霍洛旗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程序示意图

  3.伊金霍洛旗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示意图

  4.伊金霍洛旗相关生产安全专业救援队伍信息表

 

  附件1

  伊金霍洛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组织机构示意图

   

 

  附件2

  伊金霍洛旗生产安全事故

  响应程序示意图

   

 

  附件3

  伊金霍洛旗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示意图

   

  附件4

  伊金霍洛旗相关生产安全专业救援

  队伍信息表

序号

应急救援队伍名称

应急救援队伍驻地

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总数

队长姓名

联系电话

值班电话

类别

1

伊金霍洛旗消防救援大队

伊金霍洛旗泰康东街与和顺路交汇处

25

占泉

15149707744

0477-2265119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2

成吉思汗陵旅游区政府专职消防队

伊金霍洛镇

13

特古斯

13704772304

0477-8975826

3

鄂尔多斯机场消防队

鄂尔多斯机场飞行区内

37

王伟成

18647706679

0477-3855727

4

启安专职消防队

乌兰木伦镇布连乡察哈素煤矿

10

梁喜和

15326936119

0477-8977119

5

伊金霍洛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伊金霍洛旗勒腾席热镇

27

郭军

15247793966

0477-8858128

6

伊金霍洛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伊金霍洛旗勒腾席热镇

27

云海

13947786848

0477-8690579

森林

消防

7

汇能煤化工专职消防队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汇能工业园区

26

崔阳阳

13403515321

0477-3656119

危险化学品

救援队伍

8

鄂尔多斯煤制油消防气防中心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56

石军

13654772618

0477-8923697

9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神华神东队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261

张日晨

13947794863

0477-8271007

矿山类应急救援队伍

10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高家梁煤矿救援中队

高家梁煤矿

31

吕国臣

15149578006

0477-8101579

11

新能矿业有限公司王家塔煤矿救援中队

王家塔煤矿

31

梁浪

17747700109

0477-8135605

矿山类应急

救援队伍

12

马泰壕煤矿救护中队

马泰壕煤矿

31

朱磊

15047596279

0477-3853110

13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

红庆河煤矿

13

赵洪伟

18647792598

0477-8953276

14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红庆河救援中队

红庆河煤矿

33

刘杰

15147780222

0477-8953276

15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纳林庙中队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弓家塔

33

惠群先

18047145501

0477-3109210

16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救护中队

察哈素煤矿

31

李旭明

14747946888

0477-

8977963

17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转龙湾煤矿救护中队

转龙湾煤矿

34

刘吉伟

13954775126

0477-3859192

  注:以上人员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及时上报旗安委办备案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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