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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5-29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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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我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进一步加强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

  旗人民政府成立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旗政府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镇人民政府、旗自然资源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能源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电局、教育体育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和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及时有效地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组织武警中队和预备役中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检查和指导各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有关的重要事项。

  2.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收集、上报应急处置险情灾情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3.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旗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和信息审核,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灾区恢复重建等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防治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救灾粮的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协调指导灾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旗教育体育局:负责危及校舍安全地质灾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旗公安局、交管大队: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旗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对灾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防治资金、救援资金、应急处置经费等进行监督管理。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旗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对必要的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警;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的次生灾害组织紧急处置工作,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旗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部门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旗能源局:负责组织、督促煤矿企业对所属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网络公司、邮政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和承办邮递、通信等业务的服务保障工作,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旗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加强对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灾害的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旗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旗供电局:负责所辖区域损毁供电设备的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办理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旗委宣传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现场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人武部;成员单位:旗教育体育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3.医疗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成员单位:旗民政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转送及相应信息记录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4.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旗公安局;成员单位:旗交管大队、人武部。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5.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员单位:旗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气象局、供电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网络公司、邮政公司。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6.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旗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

  负责对事发地突发地质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7.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旗自然资源局;成员: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

  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8.新闻报道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旗委宣传部

  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二、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旗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镇长和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旗应急管理局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气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气象服务工作。矿山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协调和指导,组织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广播、电话、微信、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旗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

  (二)预防预警行动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旗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时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预警支持系统

  1.旗应急管理局和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1 级为可能性很小;2 级为可能性较小;3 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4 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5 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预报级别达到3 级或3 级以上时,通过伊金霍洛旗电视台等旗级公共媒体向全旗播发。

  2.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3.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三、灾情险情报告与信息处理 

  (一)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报告有关情况。

  1.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所在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在30分钟内将获知灾情信息报旗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

  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接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应在2小时内报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并可抄报旗直相关部门。

  当接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必须第一时间报旗人民政府、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并抄报旗直相关部门,对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演化为中型(含)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逐级速报,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旗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分析评估,涉及其他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发生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启动旗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

  (1)旗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灾工作,并将灾情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

  (2)旗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协调事发镇人民政府、事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民的疏散、安置、自救互救及救灾物资、资金的安排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

  (4)迅速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命令。

  2.基本响应程序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性地质灾害报告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在第一时间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决定启动旗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由指挥部召集相关部门、专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召开抢险救灾紧急会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跨区域响应程序

  (1)发生旗内跨区域的地质灾害时,旗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镇人民政府联系沟通,并同时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旗外发生涉及本旗的地质灾害时,视具体情况由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并及时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联系沟通,同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处置。

  4.应急响应结束

  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商定,由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

  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善后处置

  旗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所在镇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灾后重建

  旗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建设

  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组织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对镇、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二)应急资金

  旗财政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三)应急物资

  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四)通信保障

  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五)应急技术保障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的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旗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由旗宣传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检查

  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责任与奖惩

  旗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伊政发〔2016〕145号)同时废止。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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