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突发事件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伊金霍洛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伊金霍洛旗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本旗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生命安全和公众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预防为主,减少灾害。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快速响应,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同有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各镇各园区之间的沟通协调,有序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防控和应对能力。
1.3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3.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3.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健康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4.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1.4.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1.4.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4.4镇(园区)级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1.4.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1.4.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制定的工作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旗级指挥机构
旗人民政府是全旗应对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旗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执行国家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统筹制定本旗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较大突发事件。
设立旗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指挥机构),承担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旗领导按照分工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突发事件主管单位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2.2应急工作机构
旗级有关单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职责,分为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和保障部门。
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的工作部门,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保障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人力、物资、技术、装备保障。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旗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旗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医疗卫生、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涉外事务和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2.4专家组
旗人民政府及各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专家库,并根据实际需要组成应对工作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
2.5镇(园区)级指挥机构
各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镇(园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各镇(园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各类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提高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能力。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各镇(园区)及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沙尘暴、洪涝、山洪、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矿山开采、尾矿库、环保排污、旅游景点、食品药品生产、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
各镇(园区)及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分级预警制度,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发布责任单位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预警响应级别按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发布。
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警报,有关单位要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镇(园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其中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报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类)。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事发镇(园区)和有关单位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要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其中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报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类),并对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做好续报工作。
(3)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事件后,必须第一时间报旗人民政府,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并不断续报事件的后续情况。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迅速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维护现场秩序。
(2)事发地基层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园区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3.3分级响应
(1)响应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响应。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当超出事发地政府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2)响应层级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旗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旗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具体根据《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响应级别
旗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4个级别,根据专项预案启动响应级别。
原则上Ⅰ级响应由旗人民政府领导指导协调;Ⅱ级响应由旗专项指挥部负责人指挥协调;Ⅲ级响应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协调;Ⅳ级响应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
3.3.4指挥协调
需要旗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旗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工作,或派出旗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组织协调有关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
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旗人民政府要及时与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旗外发生涉及本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可视具体情况,由旗相关部门或旗人民政府做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3.3.5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依法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内的通信网络进行管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要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大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社会秩序尽快恢复正常;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要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3.3.7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行政区域控制能力,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旗控制能力,需要市或其他旗(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旗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统一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共同参与处置。
3.3.8应急救援结束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措施。同时,采取或实施必要后续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灾难或事件。
3.4恢复重建
3.4.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旗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较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和应急决策、预警预防、现场处置、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旗委、旗政府做出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4.3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重建环境、可利用资源等进行评估论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4 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1.1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1.2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旗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4.1.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加强卫生医疗、动物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地质灾害应急、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事故处置,以及公路应急、水上交通、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
4.1.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力量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训练。
4.1.5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辅助作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志愿者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应急救援体系。
4.2财力支持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应急保障队伍建设,预案维护等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捐赠和技术支持;鼓励保险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物资装备
各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4.4科技支撑
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充分运用风险预警、数据分析、风险防控、救援调度和绩效评估为一体的自治区、市、旗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储备、监测预警和应急预案等常态化管理,为旗委、旗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保障。
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装备。
4.5 其它保障
加强通信与信息保障、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电力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避难安置场所等建设,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保障条件。
5 监督管理
5.1预案编制和报备
总体应急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审核、衔接工作。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报旗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基层组织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2预案演练
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特别是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要统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演练。镇人民政府、园区、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3宣传与培训
宣传、文化、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能力水平。同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培育,积极引导有序参加抢险救援活动。
5.4责任与奖惩
各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对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旗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各镇(园区)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伊政发〔2007〕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7.1旗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2专项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
附件1
旗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序号 |
名称 |
牵头编制部门 |
一、自然灾害类 |
||
1 |
伊金霍洛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2 |
伊金霍洛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3 |
伊金霍洛旗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4 |
伊金霍洛旗地震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5 |
伊金霍洛旗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旗农牧局 |
6 |
伊金霍洛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旗气象局 |
7 |
伊金霍洛旗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
旗气象局 |
8 |
伊金霍洛旗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
旗水利局 |
9 |
伊金霍洛旗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旗自然资源局 |
10 |
伊金霍洛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二、事故灾难类 |
||
11 |
伊金霍洛旗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12 |
伊金霍洛旗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旗公安局 |
13 |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旗交通运输局 |
14 |
伊金霍洛旗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
旗能源局 |
15 |
伊金霍洛旗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旗消防救援大队 |
16 |
伊金霍洛旗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旗能源局 |
17 |
伊金霍洛旗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 |
18 |
伊金霍洛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19 |
伊金霍洛旗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 |
20 |
伊金霍洛旗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1 |
伊金霍洛旗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2 |
伊金霍洛旗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
旗气象局 |
23 |
伊金霍洛旗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 |
24 |
伊金霍洛旗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旗文化和旅游局 |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
||
25 |
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26 |
伊金霍洛旗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27 |
伊金霍洛旗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旗自然资源局 |
28 |
伊金霍洛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旗农牧局 |
29 |
伊金霍洛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四、社会安全类 |
||
30 |
伊金霍洛旗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
旗网信办 |
31 |
伊金霍洛旗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应急预案 |
旗公安局 |
32 |
伊金霍洛旗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旗财政局 |
33 |
伊金霍洛旗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旗政法委 |
34 |
伊金霍洛旗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 |
旗公安局 |
35 |
伊金霍洛旗区域公共场所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
旗公安局 |
36 |
伊金霍洛旗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旗教体局 |
37 |
伊金霍洛旗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38 |
伊金霍洛旗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旗委统战部 |
39 |
伊金霍洛旗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旗委统战部 |
40 |
伊金霍洛旗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旗委统战部 |
41 |
伊金霍洛旗涉民族矛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旗民委 |
42 |
伊金霍洛旗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43 |
伊金霍洛旗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44 |
伊金霍洛旗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
旗水利局 |
45 |
伊金霍洛旗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
旗自然资源局 |
46 |
伊金霍洛旗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7 |
伊金霍洛旗本级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旗人力社保局 |
48 |
伊金霍洛旗邪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旗政法委 |
49 |
伊金霍洛旗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
旗财政局 |
50 |
伊金霍洛旗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旗公安局 |
51 |
伊金霍洛旗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旗文化和旅游局 |
五、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类 |
||
52 |
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3 |
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54 |
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
旗交通运输局 |
55 |
伊金霍洛旗测绘与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 |
旗自然资源局 |
56 |
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
旗公安局 |
57 |
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58 |
伊金霍洛旗本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
旗财政局 |
59 |
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旗委宣传部 |
60 |
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
旗科学技术局 |
61 |
伊金霍洛旗救灾物资储备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62 |
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
旗能源局 |
63 |
伊金霍洛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
旗融媒体中心 |
注: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旗专项应急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附件2
专项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
序号 |
自然灾害类 |
主管部门 |
协管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水旱台风灾害 |
旗应急管理局 |
旗水利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
2 |
地震灾害 |
旗科技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 |
|
3 |
地质灾害 |
旗自然资源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
4 |
森林草原火灾 |
旗自然资源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
|
5 |
气象灾害 |
旗气象局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
6 |
雨雪冰冻灾害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雨雪冰冻应急指挥部 |
|
7 |
生物灾害 |
旗农牧局(农业生物灾害)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8 |
林草局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旗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协调领导小组 |
|
9 |
道路交通事故 |
旗公安局 |
旗交通运输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
10 |
建设工程事故 |
旗住建局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旗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 |
11 |
房屋安全、城市燃气、自来水供给事故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旗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
|
12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旗能源局 |
国网伊金霍洛旗供电公司等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13 |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件 |
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生态环境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14 |
辐射事故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旗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
|
15 |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 |
旗应急管理局 |
安委会成员单位 |
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
16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安委会成员单位 |
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
|
17 |
火灾事故 |
旗消防救援大队 |
消安委成员单位 |
旗消防安全委员会 |
18 |
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
旗文化和旅游局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小组 |
19 |
传染病疫情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20 |
食品安全事故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21 |
药品安全事件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旗药品安全领导小组 |
|
22 |
动物疫情 |
旗林草局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
23 |
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 |
旗公安局 |
旗文广旅体局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应急指挥部 |
24 |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旗政法委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25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旗委网信办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 |
26 |
金融突发事件 |
旗财政局 |
伊金霍洛旗银保监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旗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
27 |
粮食安全事件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 |
28 |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旗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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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中小学校园及幼儿园突发事件 |
旗教体局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
30 |
林草纠纷事件 |
旗自然资源局 |
旗司法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重大林草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 |
31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文物安全突发事件 |
旗融媒体中心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旗文广旅游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
注明:1.本表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2.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旗政府根据需要,可对本表所列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作出调整或补充。
3.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其相应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将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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