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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伊金霍洛旗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0-12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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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以问题为导向 切实管好用好直达资金的通知》(财办〔2021〕5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直达资金监控是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以资金台账为基础,对直达资金分解下达、支付使用、惠企利民补助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控,通过系统预警规则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促进资金高效规范使用。 

  第三条 直达资金监控范围以财政部每年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2022年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27项直达资金全部纳入监控范围。按照资金的使用以及资金监管的不同要求分类监控。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四条 资金分配下达及时性。旗本级财政如有直达匹配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单独发文下达直达资金,分别列示资金来源,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及时登录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打上相关标识并及时准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直达资金分配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要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 

  第五条 资金支付使用规范性。要严格把好直达资金支出关,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支出,按照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方式人为拉高支出进度。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不改变现有拨付流程,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预算安排、支付主体等确定直达资金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违规将资金拨付至政府融资平台。要密切跟踪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针对性采取措施,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数据对接导入一致性。按照“线上数据与线下业务一致性”原则,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直达资金下达、拨付、支付使用、惠企利民补助补贴发放数据导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并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预警信息处理高效性。要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设置的预警规则及时发现问题,依据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办法认真及时年慢核实预警信息,准确规范填写认定意见,促进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在收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提示信息后,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八条 业务数据录入合规性。结合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项目数据规范性检查、指标数据规范性检查、支付数据规范性检查报表规则内容,督促指导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规范录入资金支付业务数据,避免出现违规使用特殊字符、填写内容为空、汉字使用不当、项目名称直接采用公文标题等问题,确保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的支付数据符合要求。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要增强直达机制工作政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监督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能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抓好落实,确保内部顺畅运行、工作取得实效。 

  旗财政局内部职责分工:预算股牵头直达资金机制建设和完善,细化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做好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负责监控工作的督促协调,对监控工作开展不力的股室、预算单位进行问责。涉及直达资金管理的股室负责对口资金的分配、使用及资金支出进度等情况的日常监控工作,及时核实预警信息、发现处理问题,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督促整改;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直达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尽早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规范及时支付资金。国库股紧盯直达资金管理台账和系统预警信息,日常关注直达资金分配、支出进度、惠企利民明细导入情况和规范支出项目填报等内容,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督促股室、预算单位及时认真核实各类监控预警,督促股室及时甄别处理相关疑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资金主管股室。绩效评价税收服务中心加强直达资金财政监督,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旗财政局各直达资金管理业务股室针对归口管理资金支出进度缓慢、资金使用不规范、预警信息处理不及时、支付数据录入不及时的预算单位进行定期通报,督促做好合理加快支出进度、预警信息核实、违规问题处理等工作。国库股采取按日通报直达资金支出进度和定期向直达资金管理处室反馈重点项目资金支出情况的方式,配合做好直达资金管理工作。 

  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支出进度持续低于全市平均进度的预算单位,旗财政局视情况采取下发关注函、实地督导、开展约谈等措施,督促其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各直达资金管理股室要落实直达资金监控管理日监测、周分析、月报告制度,逐月动态报告常态化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直达资金工作机制。 

  旗财政局直达资金管理股室每月3号前,书面向国库股报送本股室直达资金预算执行和监控分析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直达资金预算安排、支出使用及分析预测等总体情况,并对未形成支出的情况进行说明;(二)监控系统中预警信息处理情况以及审计督查中资金支出疑点信息核实及整改情况;(三)直达资金支出结构及成效,重点反映支持基层兜牢“三保”底线、保居民就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四)在落实常态化直达机制方面采取的创新性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加快推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一体化进程,推动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对直达资金及项目建设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以及我旗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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