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鄂府发〔2025〕3号)文件要求,制定如下检查计划:
一、人民防空领域
(一)对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1.检查事项: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3.检查主体:伊金霍洛旗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伊金霍洛旗人民防空办公室);
4.检查对象范围:在建人防工程项目各方参建单位
5.检查比例:全数检查,其中双随机抽查比例≥10%;
6.检查频次:单项工程按月不超过3次,双随机检查1次;
7.检查方式: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检查。
(二)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1.检查事项: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2.检查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第〔2001〕21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检查主体:伊金霍洛旗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伊金霍洛旗人民防空办公室);
4.检查对象范围:全旗已投入使用人防工程;
5.检查比例:人防工程总数50%;
6.检查频次:按月检查1次;
7.检查方式:日常检查。
(三)对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检查事项:对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检查主体:伊金霍洛旗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伊金霍洛旗人民防空办公室);
4.检查对象范围:全旗人防工程;
5.检查比例:全数检查;
6.检查频次:按月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不多于6次;
7.检查方式:日常检查,配合上级部门、旗安委办及旗其它职能部门专项检查。
二、粮食领域
1.检查事项: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检查主体:伊金霍洛旗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伊金霍洛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检查对象范围:检查范围覆盖粮食经营者所有库点;
5.检查比例:粮食经营者总数60%;
6.检查频次:每年2次,其中跨部门联合检查1次、内部检查1次;
7.检查方式:实地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
8.可以开展联合检查的内容:
可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伊金霍洛旗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