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通告〔2023〕1号
为有效遏制项目建设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抢栽、抢种、抢建等恶意套取补偿费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旗各类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是指在依法规划为城镇规划区、园区规划区、水库建设规划区、景区景点规划区、公路铁路沿线、电力设施通道以及拟征地、搬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类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二、凡经调查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附着物,包括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移栽、多次多地突击移栽的林果苗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房屋、棚圈、厂房,临时搭建的简易建(构)筑物等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并限期清理。
三、严厉打击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被征地的村(社)集体和农牧民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已获得非法补偿的,依法没收。党员、公职人员、村支两委干部支持或参与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由旗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征地村社无承包土地的,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实施或间接组织、煽动村民实施抢栽、抢种、抢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依法严格加强土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耕地、林地、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用途,不得在耕地、林地、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上实施工程建设,采矿采砂、开垦种植、取土弃土等违法行为。
五、落实动态巡查和监管责任。各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精神,加强源头管控和日常监督;旗自然资源、住建、农牧、水利、林草以及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实行动态巡查,定期督查,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坚决防范违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后,根据违法行为的范围和影响,将给予首位举报人奖励。受理举报部门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阿勒腾席热镇:8969144
乌兰木伦镇:8928232
伊金霍洛镇:8961032
札萨克镇:8951014
纳林陶亥镇:8871066
红庆河镇:8821044
苏布尔嘎镇:8831005
旗自然资源局:3966344
旗林业和草原局:8966129
旗矿区移民服务中心:8969397
旗公安局:8968097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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