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文件和市委五届四次会议精神,根据《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委办发〔2023〕1号)文件精神,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废弃汽车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
二、整治范围
伊金霍洛旗辖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闲置空地、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车站、学校、商圈、居民小区、棚改片区以及城郊结合部等公共区域。
三、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为废弃车辆。废弃车辆是指长期占用公共空间,无人使用和维护的汽车,具体包括在市区街、路、巷,长期停放、占压公共停车泊位,居民小区内私自占道,用于存放杂物,阻碍消防通道、过道及影响居民生活、出行的废旧车辆以及接到市民举报长期弃置于居民区内的无主车辆。废弃车辆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破损、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长期无主等明显特征。
四、整治流程
(一)发现。城管、公安、交管、运管等相关部门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信访投诉和媒体监督曝光等途径获得疑似废弃车辆的报告信息。
(二)认定和告知。发现疑似废弃车辆后,交管、城管、运管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对车辆号牌、车架号码、车内物品等信息进行初步核准,针对有明确车主的废弃车辆,要求车主通过清理、驶离等方式进行整改。
(三)拖移。公安、交管、城管、运管等部门依法对无人认领和告知后逾期不进行清理的车辆依法进行拖移。
(四)存放。废弃车辆被拖移后,统一存放到指定的停车场地予以保管并依据与后续通告进行处置。统一存放后的“废弃车辆”出入停车场地凭交管、城管等部门的书面证明。
(五)报废。“废弃车辆”车主本人看到通告后可自行联系回收企业进行报废处理,无人认领或套牌无主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报废处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废旧汽车回收企业信息清单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