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公示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8]47号)要求,经我局认真梳理编制形成了《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公示如下:
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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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及保留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死亡信息证明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因死亡支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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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意外伤害认定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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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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