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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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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8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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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公示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8]47号)要求,经我局认真梳理编制形成了《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公示如下:


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及保留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死亡信息证明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因死亡支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

 

2

意外伤害认定证明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第二项第二条、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

出生医学证明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办发(2021)36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21号)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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