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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已建成区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08〕6号)
索引号: 000014349IDA001/2008-04694 分类: 综合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文号: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IDA-001-00-0100000-2008-002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03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已建成区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08〕6号)

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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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已建成区

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08〕6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已建成区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已建成区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伊金霍洛旗城市化建设步伐,全面提升阿勒腾席热镇(以下简称“阿镇”)的城市品位,为居民营造良好、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安民为先、让利于民”的原则,就阿镇已建成区拆迁改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拆迁对象为阿镇已建成区内不符合《阿镇概念性城市设计》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拆迁按照《阿镇概念性城市设计》规划实施进度分片分区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组织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

    第五条 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它设施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折旧程度、结构形式、配套设施、使用率、装修、搬迁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另外解决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方式:按房屋同用途等建筑面积调换,同结构互不找差价,不同结构互找结构差价。

    (三)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主体房屋按房屋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换,不同结构互找结构差价;附属设施及其装修和主房、凉房外的合法占地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六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虽未规定使用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或者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节 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第七条 住宅平房的产权调换办法:

    (一)被拆迁房屋(砖木结构檐高、砖混结构净高在2.2米以上,下同)按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调换,砖混结构互不找差价;砖木起脊结构的每平方米找结构差价100元;砖木一坡结构的每平方米找结构差价200元,主房和凉房外的合法占地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附属设施(围墙、菜窖、大门及其它)及其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据实补偿给被拆迁人。

    (二)调换的楼房是砖混结构六层住宅楼(不包括六层以上的小高层)第二层毛坯房,不同楼层互找楼层调节价,具体楼层差价按《伊旗阿镇地区住宅楼楼层调节因素表》(附后)执行。

    第八条 住宅楼房(不包括二层以上的单体楼房)的调换办法:

    住宅楼调换新建住宅楼,原则上实行同楼层等建筑面积调换,互不找差价,对装修按市场评估价作价补偿,不同楼层互找楼层调节价。

    第九条 二层及二层以上单体楼房的调换办法:

    (一)二层及二层以上单体楼房原则上等面积调换连体二层楼房。装修、装饰、附属设施按市场评估价作价补偿。主房、凉房外的合法占地按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拆迁人。

    (二)二层及二层以上单体楼房调换单元楼,实行等建筑面积调换,按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

    第十条 调换的楼房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主房、凉房)建筑面积,其超出部分在10m2(含10 m2)以内的,由被拆迁人将超出的部分按房屋建筑成本价支付给拆迁人;超出部分在10 m2以上的,由被拆迁人将超出10 m2以上的部分按房屋市场销售价支付给拆迁人;如调换的楼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主房、凉房)建筑面积的,其小于部分面积由拆迁人按新房市场销售价支付给被拆迁人。如被拆迁人房屋(主房、凉房)建筑面积达不到拆迁人提供的最小户型的建筑面积,按最小户型调换,不找差价。

    第十一条 旧区拆迁后,新规划小区要有一定比例的小户型建筑。

    第十二条 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过渡期内的安置补偿标准:

    (一)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按每户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7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次800元。

    (二)由拆迁人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只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次800元。

    第十三条 住宅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

    (一)从被拆迁人将房屋交于拆迁人之日算起,按实际过渡期,由拆迁人按月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因拆迁人的原因,被拆迁人未能按时搬入新居的,自逾期之日起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按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4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拆迁人原因,未能按时搬入的,自统一搬迁新房之日起,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具体搬入时间根据分年度拆迁情况及分区分片具体设定。具备提前搬入条件时,搬入时间由拆迁人另行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节 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第十五条 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调换商业用房,不同结构互找结构差价。装修、装饰、附属用房和附属设施(围墙、炭房、菜窖、大门及其它)及除商业用房以外的合法占用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在拆迁原单位职工在划拨到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上集资建设的商业用房,不予置换商业用房,只给予货币补偿,一类地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00元;二类地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500元;三类地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0元。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两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均为非商业用途的平房或住宅楼一层用于商业的,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的,以提供工商、税务执照有关票证为准,除按住宅补偿安置外,一类地段迎主街的按营业面积每建筑平方米另外补偿1200元、临小巷或在居民区经营的按营业面积每建筑平方米另外补偿500元;二类地段迎主街的按营业面积每建筑平方米另外补偿1000元、临小巷或在居民区经营的按营业面积每建筑平方米另外补偿400元;三类地段迎主街的按营业面积每建筑平方米另外补偿800元、临小巷或在居民区经营的按营业面积每建筑平方米另外补偿300元。

    第十八条 商业用房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时,其超出部分在5m2(含5 m2)以内的,由被拆迁人将超出部分按新房成本价支付给拆迁人;超出部分在5 m2以上的,由被拆迁人将超出5 m2以上的部分按新房市场销售价支付给拆迁人。如调换的房屋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时,由拆迁人将小于部分的面积按新房市场销售价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十九条 以产权调换的商业用房,在拆迁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拆迁过渡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仓储)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商业用房面积向被拆迁人支付每平方米每月1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解决过渡(仓储)用房的,拆迁人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视搬迁规模大小每次支付800元—1500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人前两年度营业所得利润的平均数计算,利润的计算依据按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为准。对新开设的商业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同类行业前两年度的平均利润的平均数计算,计算依据按同类行业的税务部门纳税凭证为准。

    第二十条 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时间:

    (一)从被拆迁人将房屋交付给拆迁人之日算起,按实际过渡期,由拆迁人按月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因拆迁人的原因,被拆迁人未能按时搬入的,自逾期之日起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按被拆迁商业用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逾期造成停产停业,在一年以内的另外增加一个季度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逾期在一年以上的另外增加两个季度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三)因被拆迁人的原因,未能按时搬入的,自统一搬入之日起,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第二十一条 具体搬入时间根据分年度拆迁情况及分区分片具体设定。具备提前搬入条件时,搬入时间由拆迁人另行通知被拆迁人。

    第三节 企业搬迁安置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凡在《阿镇概念性城市设计》总体规划中有相应建设内容的企业,由拆迁人提供土地,被拆迁人按规划要求建设。对原厂房和附属设施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能够搬运的设备付给搬运费,不能搬运的设备作价补偿。

    第二十三条 搬迁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本章第二节第十六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节 拆迁租赁房屋和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办法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据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土地性质、面积及房屋用途、面积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性质、面积的认定,以伊旗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房屋面积、用途的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产籍档案载明的为准;产权产籍档案未载明的,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伊旗城建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或伊旗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被拆迁人要将被拆迁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批件的原件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统一到伊旗国土资源局和伊旗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实行调换的房屋,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费用由拆迁人支付,两共(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基金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四章 房屋评估委托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选择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共同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协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评估的时间不得超过第一次评估的时间。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在第一次评估结果百分之五之内的,采用第一次评估结果。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协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在被拆迁人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百分之五之内的,采用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以上两款中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超出百分之五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裁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共同负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协商时,参照本办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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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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