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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的通知(伊政发〔2008〕212号)
索引号: 000014349IDA001/2008-04724 分类: 综合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发〔2008〕212号 内容概述: IDA-001-00-0100000-2008-020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03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的通知(伊政发〔2008〕212号)

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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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

  伊金霍洛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

  根据旗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与部署,结合我旗财政改革的自身需要,按照我旗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及核算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的内在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都是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这已形成了一种国际惯例。近年来,我旗正在进行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工资统发、专项直通车、单位存款限额管理等各项改革,都属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的财政改革,这些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核心制度,尤其是部门预算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称现代财政管理的三项重要改革)是紧密联系,互为条件,缺一不可的。特别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它是整个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的制度性保障。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强化预算执行的客观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预算执行实现了以支列支,保证了政府预算支出与单位财务支出的一致性;对单位财务管理从资金管理转移到指标控制,实现了指标、资金分离运行的管理模式;财政监督关口前移,对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实施全程监控,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提供了准确依据。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厉行节约,完善财政国库管理的现实需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可以有效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和多户头存放问题。预算单位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中,预算支出所需资金由财政账户直接拨付,减少了中间环节,使预算资金到位及时,从而有效降低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改变了资金由预算单位层层下拨,环节多、在途时间长、支付程序繁琐、工作效率低下的局面,避免了单位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现象的发生。

  (四)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预防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必然选择。通过集中收付和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每项收支的审核,将所有旗直部门和单位的财务账目、资金来源和使用去向,全部纳入依法治理、规范管理的轨道,提高了收入来源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规范了资金使用者的行为,能够较好地杜绝不合理支出和各种违规、违纪支出,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促进廉政建设。

  二、组织机构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由旗财政局组织实施。成立伊金霍洛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隶属财政局,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业务人员8名。负责全旗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其职能是:审批支付,核算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制订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和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核算业务。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推进、一步到位原则。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整体改革要求,借鉴和学习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我旗采取整体推进、一步到位、规范收支的办法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现“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所有财政性资金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存储管理,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其收入和支出活动,通过各部门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的国库集中收付模式。

  (二)坚持“三不变”原则。坚持预算单位的资金性质不变,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三)有利于方便用款原则。转变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提供优质服务,更加方便预算单位及时用款。

  (四)有利于规范操作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国库和代理商业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组成。

  (1)旗财政部门在旗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2)旗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代理商业银行为核算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3)旗财政部门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旗财政部门经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批准或授权,根据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规定开设特殊过渡性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等。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预算单位的全部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开户及结算方式结合各商业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与银行协商确定。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政府收支分类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现行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设立账册并核算。该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3)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含提现)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该账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旗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国库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按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

  2、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征缴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银行缴款,直接将款项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义务人凭回单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在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

  财政支出根据支付管理的需要,具体分为:

  (1)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已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工资性支出。

  (2)购买支出,即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

  (3)零星支出,即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

  (4)转移支出,即拨付给各镇人民政府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

  2、支付方式。

  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旗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在财政零余额账户中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旗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旗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根据预算编制结合部门自身的特点,由旗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采购资金和其他政府预算安排项目按预算单位逐一列出。

  3、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业务股室审核无误后的支付申请,向代理商业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国库,通过代理商业银行将财政资金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每日营业终了前由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商业银行进行清算。代理商业银行按日编报支付令支付情况统计报表。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将经业务股室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商业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国库。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以转账或现金等方式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代理商业银行按日编报授权支付实际支付情况统计表。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同一年度里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商业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全部注销。

  基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比照上述程序实施。财政部门按规定开设的特设账户(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资金拨付,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

  (四)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

  旗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单位和代理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是:

  1、财政局

  (1)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审核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和现金支付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划拨资金事项;组织账务核对工作。

  (3)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4)选择代理商业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商业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5)负责财政网络的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6)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用款是否符合预算;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7)负责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开户、销户等相关工作。

  2、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

  (1)制定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相关制度,配合旗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2)制定代理商业银行的资格标准,负责代理商业银行的资格认定,负责对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代理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3)为旗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存款账户,办理国库存款账户与代理商业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4)定期向旗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存款账户的支出情况,与旗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核对国库存款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5)配合旗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3、一级预算单位

  (1)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3)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

  (4)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5)配合旗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汇总报送所属预算单位年终决算报表,并制订所属预算单位的控制审批管理制度。

  4、基层预算单位。

  (1)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3)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4)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5)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6)根据旗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商业银行支付资金。

  5、代理商业银行。

  (1)按照与旗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收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旗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旗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2)向旗财政部门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及时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信息。

  (3)与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并定期向旗财政部门、国家金库伊旗支库和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代理商业银行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汇划手续费,与旗财政部门定期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4)接受旗财政部门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的管理监督。

  五、配套措施

  旗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财政资金拨付方式的重大变革。为使此项改革走向规范化,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推进旗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更加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全面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创造条件。

  (二)政府采购需进一步完善。必须规范运作,采购目录需进一步明确,操作简便易行,为确定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提供划分依据。

  (三)旗财政局成立“伊旗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作为财政支付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旗级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具体事项,并进行相应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伊金霍洛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伊金霍洛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对账制度和报表体系,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旗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同时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收付清算业务的代理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代理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收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六、实施步骤

  按照整体推进、一步到位的原则,旗级所有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畴,差额预算单位差额补贴部分及各镇暂不列入,仍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运行。为了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顺利实施,采取分阶段实施的办法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取得国库、代理商业银行、各预算单位的协调配合和相互联动。所以在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前使这些部门的经办人员、分管及主要领导熟悉改革的内容、业务流程和审批程序,应采取座谈会及模拟操作等形式,熟练掌握此项改革的内容,确保该项改革尽快推开。

  第二阶段:准备工作

  (一)前期准备工作。旗级所有预算单位在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须将所有债权、债务、收入、支出等核算工作办结。务必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将账面余额移交到财政局,会计资料在原单位整理归档。

  (二)旗财政局按预算拨款请领关系,各业务股室(局)对所属单位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注销按要求撤消的所有账户,同时在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进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等工作。

  (三)旗国资局要在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各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需补充登记入账的要及时入账;资产已经处置,但尚未办理账务处理的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办理,务必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

  (四)对于预算外资金的收缴方式,暂执行目前操作模式。具体账务处理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进行衔接。

  七、本方案由伊金霍洛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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