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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管理的通告(伊政发〔2008〕54号)
索引号: 000014349IDA001/2008-04736 分类: 综合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发〔2008〕54号 内容概述: IDA-001-00-0200000-2008-002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03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管理的通告(伊政发〔2008〕54号)

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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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一市两区、三个组团”城市发展战略、农牧业经济发展“三区”规划和我旗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维护各级各类规划的严肃性,确保我旗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有序发展和生态建设成果得到有效保护,经研究,决定对全旗范围内各类土地实行严格的控制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全旗范围内各类土地实行严格的控制管理。所有的土地开发及各类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旗两级人民政府的城市发展规划、农牧业经济发展“三区”规划、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的用地规划以及其它各级各类规划,严禁一切与规划相悖的建设。

    二、阿镇及其他镇城镇规划区;矿区井田范围内;农牧业经济发展“三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已明确的重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包茂高速公路、210国道辅线伊旗段、阿大一级公路中心线两侧500米范围内,阿松线、阿四线、新西线及其他交通干线中心线两侧200米范围内,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必须维持现状,未经旗、镇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貌和土地用途。造林种草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旗、镇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层层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在项目区抢种抢栽和擅自开荒、乱搭乱建。

    三、在全旗范围内,所有的土地开发、水利建设(包括打井、筑坝、修渠、上节灌措施等)、电力建设及其他土建工程必须经村、镇及相关部门审核,并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强制停工,并依法予以拆除。

    四、进行土地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的土地流转必须依法经村集体、镇旗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流转后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严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一切非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六、全旗范围内各类土地的控制管理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实施全面监督控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旗农牧业、林业、水利、水保、国土、城建、交通、供电等部门对土地控制管理实施行业监督,并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出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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