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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畜间布鲁氏菌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IDA001/2011-05192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政府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办发〔2011〕110号 内容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的总体要求,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畜间布鲁氏菌病净化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1〉50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时效性: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12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畜间布鲁氏菌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政府

发布时间: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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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畜间布鲁氏菌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的总体要求,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畜间布鲁氏菌病净化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1〉50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重在普查、科学防控、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扎实开展畜间布鲁氏菌病(下称布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布病的流行和蔓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旗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要求

  从2011年开始,以镇为单位,在全面落实布病综合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强化布病疫情管理和追溯性调查制度,做到有疫必报、有报必溯、溯源必灭,利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全旗布病净化。

  2011年至2012年,对全旗存栏奶牛、种畜场进行100%检测;对未接触布病患者和阳性病畜的肉牛、羊畜群,结合春秋集中防疫的抗体检测,按2%的比例进行抽检;对有阳性畜或与布病阳性患者直接接触的畜群进行100%检测;扑杀所有阳性畜,并作无害化处理,达到初步净化。

  2013年至2014年,继续按比例开展监测及阳性畜的扑杀工作,全旗达到净化标准。

  三、技术措施

  (一)健全疫情报告制度

  各镇动物卫生监督站要定期组织防疫人员、动物疫情观察报告员(指村级防疫员)及养殖户开展畜间流产情况调查,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上报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电话:8681975)。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对发现有疑似病例的畜群在7天内做出诊断(诊断方法依据《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执行)。随时掌握辖区内布病新发病人情况,发现有布病新患病人,要在5天内完成所在嘎查村或城镇社区流行病学调查、诊断,必要时可邀请市级人员进行调查确诊。一经确诊,在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应措施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严禁谎报、迟报、漏报和越级上报。

  (二)规范新发疫点和可疑畜群流行病学调查

  1.以自然村为单位,对发现有疑似病例畜群和患病病人所养畜群,全面调查畜主、畜种、数量、品种、配种时间及患病、流产、免疫、牲畜出售购入等情况,收集疫情发生时间、畜群和病人分布、变动等方面的资料,特别要注重收集首例病畜(病人)出现时间、地点及可能原因等方面资料。

  2.采集流产畜群或患病人员家中饲养的所有牛、羊等易感动物和周边所有受威胁(同一自然村或同一草场放牧)的易感畜群的血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为查源灭点、跟进防控行动提供科学依据。

  (三)做好拔除疫点各项工作

  1.发病及受威胁畜群的处置。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对检测出的布病阳性畜,立即进行隔离,全部就地扑杀。阳性畜及其流产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做好相关记录、报告、扑杀登记备案等工作。对既有布病患者又有患病畜的养殖户,要扑杀阳性畜,处理阴性易感动物,待患者彻底治愈后方可养畜。

  2.消毒灭源。对接羔点、牛羊圈舍环境进行规范消毒,特别是对病畜流产胎儿、死胎、胎盘、羊水、流产物、排泄物所污染的褥草和场地,必须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3.检疫监管。严格执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和报批报检制度。异地调运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凭检疫合格证明调运;调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100%检疫。要严格交易市场检疫监管,来源于旗内的活畜,必须凭布病检疫证明交易;来源于旗外的活畜,进入我旗进行交易前,无论有无布病检疫证明一律进行复检,未检出阳性的方可交易,一旦发现阳性病畜,同群畜就地无害化处理;来源于旗外屠宰的牛羊,要索取布病检疫证明,无检疫证明的一律100%进行检疫,有检疫证明的要按10%抽检,一旦发现检疫呈阳性,必须100%进行复检,阳性病畜就地无害化处理。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工作人员和动物疫情观察报告员(村级防疫员)要对辖区内所饲养的易感动物登记造册,发现有新调入牲畜,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有关情况。同时,旗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尽快派员进行复检,核实其报批报检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业务部门职责

  旗兽医局:负责全旗畜间布病防控工作的实施和督促检查,评估并提供普查、扑杀、无害化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使用计划。

  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普查的采样、现场和实验室检测,诊断液、消毒药的调拨,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检测结果,出具对阳性患病畜的扑杀处理通知书,监管普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环节,查处违法案件并进行责任追究。

  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和疫情观察报告员(村级防疫员):负责监控和掌握所在镇和嘎查村易感动物饲养情况、疫情观察报告、易感动物引进等情况,配合开展检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消毒等工作,做好对群众的防疫灭病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旗财政局:负责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使用。

  旗卫生局:负责相关人群的定期体检,特别是职业人群的布病、结核病的普查、治理及控制。

  旗公安局:负责维护强制扑杀过程中的社会秩序,并协助做好阳性动物扑杀工作。

  交通、工商、监察、纠风等单位:负责动物经营、加工、运输等流通环节的协调配合与监督检查,及时严格查处违规违纪等不法行为。

  其他部门、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农牧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力配合做好畜间布病净化工作。

  五、经费保障

  阳性奶牛扑杀补贴,每头由国家和自治区承担3000元,市财政补贴3000元,旗财政补贴2000元;肉牛两周岁以上每头市财政补贴2500元,旗财政补贴2000元;两周岁以下每头市财政补贴1500元,旗财政补贴1000元;成年种公羊每只市财政补贴1500元,旗财政补贴500元;母羊周岁以上每只市财政补贴600元,旗财政补贴200元。周岁以下每只市财政补贴400元,旗财政补贴100元。具体补贴额度要按照宜高不宜低的原则,由旗兽医局组织评估小组,结合扑杀动物的生产性能、市场行情等因素,逐头评估确定。扑杀补贴工作要在纪检、财政、农牧等部门共同参与下及时完成。

  检测经费、人员健康保障、监督、考核验收、宣传培训等费用,市财政承担70%,旗财政承担30%;阳性畜复检、奶牛健康证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诊断液由自治区统一招标采购免费供应;无害化处理经费由旗财政承担。

  旗财政局要根据工作任务将布病净化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同时进一步增加村级防疫员补贴,使补贴达到12000元/人·年,要妥善解决村级防疫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同时要积极开展农业政策保险,建立养殖风险基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布病防控工作的领导,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旗人民政府成立了全旗布病净化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布病净化工作,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各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对未按进度安排完成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人员责任。旗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布病净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旗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签订责任状,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镇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镇、嘎查村划分疫点处置、监测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将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疫点处置等责任落实到专人并形成制度。对不履行职责,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联防机制。旗兽医局和卫生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强化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每月要召开一次防控协调会议,及时通报信息,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要对本辖区人畜间布病疫情进行汇总,绘制分析图表,掌握疫情状况,依据疫情状况合理调整防控策略;要及时互通布病情况,建立从畜到人、从人到畜的追溯性调查制度。

  (四)强化宣传培训。旗兽医局要积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培训工作,切实将布病的危害和防控知识宣传到位,特别是在基层及布病新疫区、疫点,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向广大农牧民宣传布病防治知识,做到布病防控明白卡进村入户,使农牧民充分认识布病的危害性,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要进一步加大对旗镇村三级兽医技术人员的布病防控知识及技术培训,使各项防控措施在执行中更加规范,科学。

  七、考核、验收及巩固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畜间布鲁氏菌病净化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1﹞50号)文件要求,布病净化验收工作要以镇为单位进行,净化一个,验收一个,巩固一个。经血清学检测达到控制标准、稳定控制标准、净化标准后由旗兽医局向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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