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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IDA009/2013-03661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成文日期:
文号: 伊住建发〔2013〕220号 内容概述:
时效性: 发布日期: 2013年07月09日

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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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建筑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订

      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并登记备案,否则不予办理开工相关手续。

  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务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务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订立。

  用人单位雇佣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并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二、支付方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需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和结算情况,以及投诉举报受理部门电话。

  举报电话:

  伊金霍洛旗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0477-8691896

  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业办:                              0477-8966659

  三、投诉举报受理

  广大农民工若提出投诉举报,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务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相关证明;其次需提供拖欠工资的证据,如不能提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雇主提供已发放工资的相关证明。在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我局建筑业办将会同旗劳动监察大队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请各单位按上述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我局将会同旗劳动监察大队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的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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