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当前我旗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农牧业健康发展,我旗研究制定了《伊金霍洛旗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近年来,我旗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为保障农产品供给、促进农牧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监管不到位、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擅自改变用途等问题,影响了耕地保护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切实扭转这一局面,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02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5〕81号)等一系列上级最新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八个部分,并附有10个配套附件,构建了覆盖设施农业用地“界定-选址-备案-监管-退出”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1.明确范围界定与管理分类。清晰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概念,将其划分为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大田种植配建设施三大类,细分为生产设施与附属设施。明确了需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必须按建设用地管理的情形,并列出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为用地管理提供了清晰标尺。
2.严格选址标准与用地规模。强调设施农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管控边界,严禁在禁养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建设。对使用林地、草原提出了明确的审批要求。详细规定了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及大田配建设施的用地规模比例上限(如附属设施占比分别为10%、15%、10%)和单体设施面积、高度限制(如看护房单层≤40平方米,檐口高度一般≤4.5米),体现了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3.规范备案程序与协同审核。确立了“用地协议+镇级备案+部门联审”的备案流程。经营者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并公告,经镇政府初审后,报旗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由农牧和水利、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文旅等部门按职责并联审核,限时20个工作日办结。明确了备案撤销的几种情形,并建立了项目变更、改扩建及用地退出机制。
4.强化全程监管与责任落实。构建了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旗直部门行业监管、经营主体自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全面推行“三到场”(开工放线、建设检查、竣工核验)监管制度。要求旗级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巡查。明确了各镇、各部门在动态巡查、执法查处、土地复垦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并对失职渎职行为规定了追责问责措施。
5.衔接水域滩涂养殖管理。单列章节,系统规范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材料、审查、发证、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的全流程,明确了各部门核查职责和时限,保障合法养殖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规范发展。
6.配套细化操作工具。十个附件提供了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材料清单、各类审批备案表格及流程图,将《方案》中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易执行的具体指引。
三、主要特点
1.体系完整,衔接上位政策。《方案》全面承接并细化了国家、自治区最新管理要求,确保了政策的一致性与执行力。
2.界限清晰,实行清单管理。通过正、负面清单形式,清晰划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可为”与“不可为”边界,大幅提升了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流程优化,突出高效服务。依托“一站式”服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核,明确备案总时限为20个工作日,并规定备案过程不得收费,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减轻经营者负担。
4.责任明确,强化全程监管。详细界定了镇政府、各职能部门、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方责任,建立了从备案审批到批后监管、直至用地退出的闭环管理体系,特别是“三到场”和电子围栏(或特定围栏)制度的引入,增强了监管的实效性。
5.分类施策,体现精细管理。区分规模化项目与较小规模项目(300平方米以下)设置不同的审批流程,并对养殖设施多层建设、超高项目等特殊情形设立了“一事一议”机制,增强了政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四、贯彻落实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方案》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和农牧业经营者的政策培训与解读,确保各项规定理解到位、执行到位。要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严格依照《方案》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开展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确保我旗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范有序,为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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