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伊金霍洛旗是国家重要的能源战略基地,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大量矿井疏干水。为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提高矿井水利用率”的要求,我旗于2019年印发了《加快推进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疏干水利用效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通过动态管理,实现疏干水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保障重点产业发展用水,提升非常规水源利用效率。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伊金霍洛旗境内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及其下游所有使用疏干水的用水企业。
四、核心管理机制(“四步法”)
(一)整体评估
疏干水综合利用运营公司需根据所涉煤矿范围和水量变化情况,及时修编水资源论证报告,完善取水手续,确保取水合法合规。
(二)分项配置
下游用水企业必须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配置文件。该文件是企业取用疏干水的法定依据,年度用水量须符合计划用水管理。
(三)年度计划
实行严格的年度计划用水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申请:每年年底前,下游用水企业向疏干水运营公司书面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含生产计划产量及用水量)。
2.运营公司汇总:运营公司根据工程水量和管网配套情况,汇总并提出初步用水计划和用水意见。企业逾期未申请,视为下年度无用水计划。
3.政府下达: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供水能力及企业历史用水情况,综合评估后下达年度计划用水量。
(四)闲置调剂
对长期空占、批而不用或少用的水指标进行认定和收回:
·情形一(近两年未取水):项目建成后连续两年未取用水的,全额收回配置水量。
·情形二(近三年取水量小于配置量):闲置水指标= 许可水量-(近三年年度最大取水量 × 1.1)。
用水指标收回后,企业如需增加用水,须重新提出申请。
五、监督措施
1.总量控制:实际供水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取水许可总量。
2.无证取水处罚:未取得配置文件擅自取用疏干水的,依据《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3.台账管理:运营公司须建立水量动态管理台账,定期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监督检查。
4.日常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用水计划执行、计量设施运行、论证报告落实等情况,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5.公众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违规取水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受理、调查、反馈。
六、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自治区或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七、解读机关
本政策由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利局负责具体解释。
原文链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 用水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下载:伊政办发【2026】17号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用水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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