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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民政局

来源:伊金霍洛旗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9-03 1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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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伊金霍洛旗印发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伊金霍洛旗民政局是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伊金霍洛旗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事务、老龄工作、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旗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培育管理办法,按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研究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旗本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五)组织实施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担全旗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承担旗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儿童收养政策,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负责旗本级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性行政执法案件。

  (十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五)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伊金霍洛旗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旗直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十七)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在旗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下,旗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旗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旗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民政局会同旗自然资源局按规定权限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划图及图集。旗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档案管理、行政区划咨询论证专家库等工作。

  3.其他职责分工。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项,按照旗安委会确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四条伊金霍洛旗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管理、档案管理、保密机要、信访接待、督查检查、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新闻宣传、舆情监控、政务信息、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提出与民政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建议。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的人事劳资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统筹协调。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指导和监督中央、自治区、市和旗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按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放管服”改革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贯彻执行全旗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培育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开展全旗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方法。

  (二)社会救助股

  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自治区、市和旗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

  (三)社会事务股

  贯彻落实全旗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旗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审定标准地名出版物。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落实婚姻登记管理政策,拟订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四)养老和儿童服务股

  贯彻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协调推进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

  负责旗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股 、专项社会事务股 、养老服务股和儿童福利股

  三、办公地址:伊金霍洛旗阿镇创业大厦B座906室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单位联系方式:0477-8969185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王志鹏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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