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 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9〕5 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内政发〔2019〕10 号)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22〕5 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医疗保障领域健全以 “双随机、一公开”( 即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 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普遍方式,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事项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逐步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 “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罚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二、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为了全面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我局成立“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福军 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道尔吉 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 组 长:秦 俊 副局长
成 员:赵国珍、孙竹梅、马慧、高丽桃、冯昆、高美丽、 查娜、额登满都呼、胡日娃、谢淇、马丽、蒋昆、刘亮、杨利平、 白惠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疗基金监管股,具体负责 “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等日常工作, 各相关业务股室根据我局制定的 2025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时间节点,制定涉及批次工作安排,牵头组织落实,确保 2025年度各批次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完成。
三、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措施
(一)完善 “一单、两库、一细则”
一是结合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是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工作效率。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
三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将全区所有的市场主体、机关、社会团体统一维护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各相关业务股室要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股室监管特点和需要,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检索,单独或联合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诊所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检查项目、检查行为等。
( 二)全面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工作
一是 2025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确保抽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诊所数量总和不低于全旗定点医药机构总数的 5%,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是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各相关业务股室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时间安排,牵头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并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进行随机抽查工作,抽查任务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 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 “谁管辖、 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四、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履职风险
(一)基本原则。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 二)追责情形。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 三)免责情形。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