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2025年权责清单及工作实际,现制定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如下:
一、检查事项
1.对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出版物市场(含网络出版物)的监督检查。
3.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4.对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的检查。
5.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检查。
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7.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及经营活动的检查。
8.对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
9.对星级饭店的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10.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11.对博物馆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出版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7.《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9.《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10.《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11.《旅行社条例》
1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1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16.《印刷业管理规定》
17.《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8.《长城保护条例》
19.《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20.《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三、检查主体
伊金霍洛旗文化和旅游局
四、检查对象范围
文化市场:伊金霍洛旗辖区内所有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出版物市场(含网络出版物)。
旅游市场:在伊金霍洛旗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辖区内的各类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市场经营主体。
文物保护单位:伊金霍洛旗境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五、检查比例
全旗文旅企业年度检查比例为100%。
六、检查频次
1.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检查:8次/年
2.出版物市场检查(含网络出版物):8次/年
3.旅行社监督检查:4次/年
4.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检查:10次/年
5.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督检查:8次/年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8次/年
7.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及经营活动的检查:8次/年
8.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2次/年
9.星级饭店的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2次/年
10.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8次/年
11.博物馆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4次/年
七、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通过实地走访、查看经营场所、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常规检查。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或重要节假日等时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如文化市场暑期专项整治、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治理、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等。专项检查可采取联合执法、交叉检查等方式,增强检查效果。
随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受理投诉举报检查:对接到的文化和旅游市场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和查处,根据需要对相关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八、可开展跨部门或市、旗联合检查的内容
文化市场联合检查: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针对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如打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娱乐场所涉黄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整治文化市场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行为。
旅游市场联合检查:与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黑社”“黑导”“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规范旅游景区周边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文物安全保护:联合公安局、消防大队与、统战部等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包括:(1)文物本体的保护:是否有刻画、涂污的行为,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的行为;(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3)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等。
大型文化旅游活动安全保障:在举办大型文化旅游活动期间,联合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对活动现场的安全设施、食品卫生、经营秩序等进行联合检查,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九、工作要求
1.严格遵循“六条措施”要求,杜绝重复检查、随意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旗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3. 对轻微违法行为推行“首违不罚”,以教育整改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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