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报送如下:
一、检查事项
按照要求,经我镇梳理排查,2026年度计划开展的行政检查事项共16项,具体如下:
1.镇貌的日常巡查,包括占道经营、小商贩的监督检查;
2.对辖区内的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3.对辖区内企业卫片图斑、违法占地、用地的巡查检查;
4.对辖区内企业安全隐患的日常巡查;
5.对辖区内建设住宅、棚圈及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东建西等的巡查检查;
6.对全镇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的日常巡查;
7.对各嘎查村在草原上开展破坏、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植被的检查;
8.对在辖区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检查;
9.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检查;
10.对辖区内在林区采伐林木、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检查;
11.对在辖区内随意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检查;
12.对辖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检查;
13.对辖区内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检查;
14.对辖区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检查;
15.对辖区内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检查;
16.对辖区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检查。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
三、检查主体
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人民政府
四、检查范围
各嘎查村
辖区范围内其他相关企业和个人
五、检查比例
各嘎查村:100%
辖区范围内其他相关企业和个人:10%
六、检查频次
各嘎查村:每两周开展一次
其他相关天然气管线、勘探活动等:自报备进场开始到撤场检查每年不超过两次
辖区范围内其他相关企业和个人:抽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七、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
八、可以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内容
1、对江苏工业园区内各企业和个人的检查,可联合蒙苏园区管委会、旗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水利局联合检查。
2、对天然气钻探、其他勘探活动的检查,可与旗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联合检查。
3、对辖区内企业的消防设备的检查,可与旗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联合检查。
九、其他
1、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要求,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相关按单位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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