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伊金霍洛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伊金霍洛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填报时间:2026年3月23日 |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 1 | 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检查 | 1.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2.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检查; 3.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等情况检查。 |
用人单位 | 一般检查 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 场主体登记 机关 |
一、劳务派遣用工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58–67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义务、三性岗位、同工同酬、比例限制等);第74条第(三)项: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92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与监管职权;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全章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第20–24条明确人社部门监管与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11条第(三)项: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察;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33条:人社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与用工合规情况监督检查。 二、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34–36条:人社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职权与措施;第42–48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的监管与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0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第64–66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违法情形的监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11条第(八)项: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察;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3号)第59–62条:人社部门对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检查 (一)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女职工、未成年工、农民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65条: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第85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12条: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5条: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监督检查,查处使用童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10条:人社部门对未成年工使用与保护情况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7条: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74条第(二)项:劳动行政部门对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监督检查;第82条: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11条第(二)项: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实施监察;第24条: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 (三)工资支付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85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11条第(五)项: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实施监察;第26条:克扣、拖欠工资等行为的责令改正与加付赔偿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2–5章: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与监管要求。 |
1.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其他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监督检查; 2.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发布虚假信息、签订不实就业协议,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收取押金等检查; 3.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以及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 |
| 2 | 根治欠薪专项行动 | 1、切实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工作; 2、督促各镇、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管辖领域内劳动用工日常检查、双驻双查工作情况; 3、牵头组织各部门调度在建工程项目长效机制落实情况及台账资料整理建立情况。 |
辖区内在建工程用工单位 | 一般检查 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 场主体登记 机关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 1、切实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工作; 2、督促各镇、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管辖领域内劳动用工日常检查、双驻双查工作情况; 3、牵头组织各部门调度在建工程项目长效机制落实情况及台账资料整理建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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