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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洗选煤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2134 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办发〔2024〕82 号 内容概述: 伊金霍洛旗洗选煤厂专项整治方案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4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洗选煤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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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洗选煤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伊金霍洛旗洗选煤厂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整治全旗洗选煤厂的建设、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解决煤炭洗选行业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风险问题,建立健全企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煤炭洗选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以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精准科学整改存在问题,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动我旗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对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在建、已建群矿型洗选煤厂(旗能源局负责)和矿属配套洗选煤厂(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进行专项整治。包括破坏生态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或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煤炭洗选企业;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销售的煤炭洗选企业;各项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手续不齐全,限期不能完善相关手续、达不到整治规范要求的煤炭洗选企业等。

  三、整治内容

  (一)环境污染整治

  由旗生态环境局牵头排查整治以下4个方面问题,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粉尘污染整治。一是排查整治企业厂区物料乱堆乱放情况,未按要求建设封闭式煤棚、储煤仓等设施情况,严禁露天堆放原煤、煤泥等易扬散物料;二是排查整治企业未按要求建设必要的防风抑尘设备,如洒水车等情况,督促企业树立环保意识,对厂区内外运输道路定期进行降尘处理,对破碎、转载等环节产生的粉尘进行有效控制,减少粉尘逸散。鼓励企业设置冲洗设施,对出厂区运煤车辆车身及轮胎进行清洗,减少车辆携带的泥土、污物等,降低行驶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和污染。三是督促企业加强进出厂区运输车辆及煤炭运输的管理,对存在物料装卸过程产生扬尘、物料堆场苫盖不严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整治。

  2.固体废物污染整治。一是排查整治企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煤矸石等固体废物情况。二是排查整治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情况,要求企业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三是核实企业是否与具备固废处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固废处理协议。

  3.废水污染整治。一是排查整治企业违规排放工业废水情况,严禁工业废水、雨污等排放至附近耕地、道路,针对存在超标排污、农田污染等问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是排查整治企业未按要求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设备情况,要求企业按照环评批复落实水循环利用,实现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循环利用。

  4.噪声污染整治。一是排查整治企业厂区内噪声污染情况,督促企业对厂区内的管道、风道等进行隔音处理,降低生产作业噪声。二是要求附近存在居民住户的企业实施噪声分贝监测,建议企业选用低噪音设备,对高噪音设备进行隔音、减震处理,严禁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高强度干扰。针对存在噪声污染且长期不治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安全生产问题整治

  1.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排查整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指定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情况,要求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警示教育,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2.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常态化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排查整治煤炭洗选企业安全设施不完善、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责令停产后“明停暗开”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进行处罚。

  (三)生产建设秩序整治

  一是要求煤炭洗选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凡手续不齐全的,一律停业整改不得擅自开展生产建设。在整改期间,发现“明停暗开”的,由属地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二是要求企业必须于11月20日前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到期无法取得相关手续的,由旗自然资源局、旗住建局、旗能源局及属地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拆除工作。

  1.缺乏土地手续。针对完全无土地手续的企业,经旗自然资源局研判后无法取得土地报批及供地的企业,由旗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拆除工作;部分土地手续不齐全的,由旗自然资源局牵头,各镇配合对超出用地界限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

  2.有土地手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旗自然资源局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满足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的,予以办理工程规划手续。经自然资源局研判,在10月15日前无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拆除工作。

  3.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进行竣工验收。由旗住建局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旗住建局研判,在11月1日前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旗住建局牵头,各镇配合开展拆除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整治存量问题阶段(2024年9月—2024年11月)

  1.环境问题整治方面。由旗环保部门牵头,各镇、园区对全旗洗选煤场现场环保情况进行地毯式检查。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在公共区域、运煤道路等厂区外的环境污染问题,由属地镇政府和园区牵头进行立即整治。

  2.安全问题整治方面。由旗应急管理局、旗能源局牵头,对全旗洗选煤厂开展一轮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要采取“行刑结合”办法予以严惩。

  (二)巩固提升阶段(长期坚持)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镇、各开发区(园区),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洗选煤厂日常监督管理制度,重点针对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及违规经营等问题,从严从紧加大管理力度,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规范全旗洗选煤厂生产经营秩序。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洗选煤厂专项整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组织领导,拧紧责任链条,认真履行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力做好洗选煤厂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取得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集中攻坚的战斗合力,严查煤炭洗选企业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有效解决煤炭洗选企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生产经营等方面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工作纪律,严肃追责问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整治工作任务,对推诿扯皮、敷衍应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落实差、行动慢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洗选煤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文字解读】《伊金霍洛旗洗选煤厂专项整治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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