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贯彻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3042 | 分类: | 综合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政办发〔2023〕89号 | 内容概述: | 伊金霍洛旗贯彻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30日 |
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贯彻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伊金霍洛旗贯彻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伊金霍洛旗贯彻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30号)、《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72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更好促进全旗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旗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两会”和市“两会”及我旗“两会”关于稳市场主体有关安排部署,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的困难和诉求,有效破解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和难题,充分释放和激发其在推进创业创新、扩大消费内需、稳定经济增长、推动科技创新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潜能,促进其健康发展,为我旗经济发展注入更强势能。
二、组织领导
为强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工作的领导、协调、调度,确保任务目标高效、高质完成,旗人民政府成立旗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贵 |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
副组长:赵雪刚 |
旗人民政府机关党组成员 |
李瑞成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成员:袁新亮 |
旗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
何慧 |
旗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
奇红梅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
陈立军 |
旗教育体育局局长 |
张福军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
王志鹏 |
旗民政局局长 |
段宝峰 |
旗司法局局长 |
张德强 |
旗财政局局长 |
李莉 |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张雄山 |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
刘萌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
白歧兵 |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
张志军 |
旗农牧局局长 |
杨国彬 |
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
温飞 |
旗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
白晓龙 |
旗统计局局长 |
马彩虹 |
旗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
吴勇 |
旗政务服务局局长 |
吕利平 |
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永峰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
宋利平 |
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主任 |
刘志平 |
旗融媒体中心主任 |
张欣 |
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局长王利平伊金霍洛供电分公司经理 |
巴特尔 |
乌兰木伦镇人大主席 |
于显清 |
阿勒腾席热镇镇长 |
苏利军 |
伊金霍洛镇镇长 |
奥远 |
札萨克镇镇长 |
刘镇玮 |
纳林陶亥镇副镇长 |
杨桢 |
红庆河镇镇长 |
李慧君 |
苏布尔嘎镇镇长 |
伊金霍洛旗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为临时工作机构,目标任务完成后自动解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全旗“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工作目标分解、政策细化、任务推进、统计报送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瑞成担任。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形成全旗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培育、成长、升级的梯次发展格局,促进全旗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持续改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质量全面提升,社会贡献更加突出。
体量规模稳步扩大。到2025年底,力争全旗累计新设小微企业4000户以上,个体工商户1.3万户以上,期末小微企业力争突破1.4万户,个体工商户力争突破3.1万户以上。市场主体活跃度突破70%,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四、工作举措
围绕自治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建设“四个体系”、推进“五大行动”和实施“六项工程”,提出如下落实举措。
(一)健全财税支持体系
1.将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旗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设立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资金,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创新、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补贴等方面资金支持保障。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继续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针对租赁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台分类分阶段房租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旗财政局、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底。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我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旗财政局
(二)健全金融扶持体系
3.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缩短贷款发放周期。旗金融机构根据地区实际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额度,因此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
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金融服务中心
4.旗金融服务中心要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等政策支持工具,向金融机构推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督促金融机构加大融资对接力度并定期反馈落实情况,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持续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随借随还等符合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求的金融产品,通过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业务收费等形式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提高金融服务精准性和便利度。对已有贷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予以续贷支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接续工作,杜绝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现象。
责任单位:旗金融服务中心
5.旗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市场主体申报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做好配套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金融服务中心
6.发改、人社、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为金融服务中心掌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用记录、纳税缴费、用工参保等信息提供支持,为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提供便利。建立信用良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白名单”,精准推送、以信授贷。组织银行机构主动上门对接商业聚集区、专业化市场、菜场集市等个体工商户集中区域,选取诚信经营的商户推广小额信用、批量准入的授信模式。
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旗金融服务中心
7.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积极宣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银行金融机构银企对接,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绿色通道,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效。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金融服务中心
(三)健全用工保障体系
8.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支持旗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围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需求量大的领域开展常态化的技能提升培训,针对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高端服务业等领域开展新职业培训等,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鼓励、引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当地就业服务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登记,就业服务部门积极提供免费招聘信息发布服务,适时开展线下线上招聘。鼓励各地区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就业服务补助。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合作,定向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问题。
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健全“双创”服务体系
10.发挥“双创”主阵地作用,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入区入园发展。各镇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中,要统筹考虑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合理利用场地资源,为从事居民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低廉的经营场所。可划定区域,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段内摆摊经营。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旗自然资源局、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健全“双创”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推广园区共享服务模式,为本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帮办、财务管理、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电子商务创业创新群体发展壮大。发挥各类大学生“双创”平台优势,提升大学生创业质效。
责任单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教育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
12.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通过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转移转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研发投入资金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旗科学技术局
(五)开展“个转企”培育行动
13.支持个体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转型为企业。要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科学确定入库培育标准,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的商贸流通类等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入库个体工商户给予精准政策解读、转型升级辅导和跟踪服务,非培育库内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探索建立符合地区实际的“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库,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帮扶,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
14.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依法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支持除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其他许可证关键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个转企”企业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在有效期内的后置许可,申请人持登记机关的“个转企”证明,相关许可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个体工商户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可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政务服务局及其它相关许可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15.完善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入库培育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小微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对首次“个转企”稳定经营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从旗区设立的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为保障受奖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避免出现套取奖补资金现象,要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奖补标准要求,确保让发展势头好、效益佳的诚信主体享受到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6.强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统计分析。每年年终对地区个体工商户新设、变更、注销等数据进行统计,整理个体工商户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相关信息,为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分型分类培育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部门
(六)开展“小升规”培育行动
17.加大“四上”企业梯度培育力度,分别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库,把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列入培育库重点扶持并动态监测。旗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和财力情况,建立“小升规”配套奖励机制,对首次“小升规”企业予以奖补。
责任单位: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财政局、旗统计局
(七)开展“四新”主体培育行动
18.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批发零售业、餐饮服务业、文旅产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体经济加快数字化转型。引导电商平台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针对电子商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电商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网上经营能力。支持直播电商新业态发展,开展双品网购节、网上年货节等活动。
责任单位: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文化和旅游局
19.落实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开展以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梯队的培育行动。
责任单位:旗科学技术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开展现代农牧业市场主体培育行动
20.依托农牧业重点产业链,发展培育现代农牧业小微企业。开展旗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工作。推进电子商务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培育乡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责任单位:旗农牧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
21.旗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带动企业创立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以“蒙”字标认证为牵引打造鄂尔多斯优质农畜产品品牌。到2025年底,全旗“蒙”字标认证企业实现“零”的突破。
责任单位:旗农牧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开展特色文旅产业主体培育行动
22.依托非遗技能开展传统工艺生产、培训、交流、展示和销售,支持打造具有浓厚地方特色、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文化旅游产品,发展新型文化产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2025年底,全旗要打造5个伊金霍洛旗非遗就业工坊。
责任单位:旗文化和旅游局、各镇人民政府
23.积极推动发展等级旅游民宿,打造乡村旅游民宿集群。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驻旅游休闲区。到2025年底,建成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1个。
责任单位:旗文化和旅游局、各镇人民政府
(十)实施市场环境优化工程
24.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化准入、退出、许可审批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名称自主申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等系列政策措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政务服务部门要持续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旗通办”,有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政务服务局
25.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探索“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方式,助力失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重塑。对信用良好、风险等级较低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干预。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6.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主动纠正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对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反响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
责任单位:旗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27.强化涉企收费治理,进一步完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规范水电气暖、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优惠政策、转嫁成本;以及落实国家减负降费、惠企收费政策不到位等行为。
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财政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民政局
28.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
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有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抓好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确保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规范政府采购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供应商参与门槛,保障个体工商户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旗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动态清零拖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分歧账款。
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财政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部门、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
(十一)实施经营成本减负工程
29.有效落实各地、各部门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后复工复产的优惠政策,可给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定额度水电气暖费用补贴。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供电公司
30.国有企事业单位直属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机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质量检验、技术鉴定等费用减半收取。为在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在用计量器具集中上门检定服务。引导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会费。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十二)实施质量管理提质工程
31.大力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到2025年新增培养小微企业首席质量官5名。深入开展“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等活动。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2.针对传承、创业、管理等不同维度,强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培训力度。表彰奖励守法、文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推荐优秀个体劳动者参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等,提升个体工商户荣誉感。每年度举办旗级先进个体工商户评比表彰活动1次。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十三)实施惠企政策直通工程
33.旗直各部门要积极向新闻单位提供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各级新闻媒体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新媒体平台强化惠企政策宣传、推送,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知悉政策,指导应用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总结推广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个私协会或个体工商户代表意见。
责任单位:旗委宣传部、旗融媒体中心、旗直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34.健全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机构设置,支持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不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大个体工商户充分利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政策指导、信息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问情服务”活动,及时掌握并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5.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建档立卡,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36.确定每年9月份(具体时间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文件为准)为“个体工商户服务月”,集中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走访调研、交流合作、困难帮扶等活动。
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金融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旗直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十四)实施“小个专”党建引领工程
37.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发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先锋模范作用。落实财政支持、党费拨返、纳入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等政策,加强“小个专”党建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小个专”党建网,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及时精准的指导服务。
责任单位:旗委组织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财政局
38.大力宣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优秀党支部和优秀党员先进事迹,营造党建引领、促进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持续开展“小个专”党建示范单位和示范点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旗委组织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财政局
(十五)实施法律服务保障工程
39.畅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举报途径,建立完善问题转办和跟踪督办机制,及时回应个体工商户合理诉求。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直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40.健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维权救济制度,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指导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的纠纷。
责任单位:旗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工作站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稳定经济、保障就业的重要支撑,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旗委、政府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工作,确保各项扶持举措精准落地。
(二)强化督查督导,确保任务落实。将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纳入旗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考核范畴,构建基层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工作机制,强化定期研判、跟踪问效。建立月度跟踪评估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基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督导检查,推动政策最快落地、标准顶格执行、红利叠加释放,让工作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成效在一线体现。
(三)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要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宣传信息,广泛开展送政策、送《条例》集中宣讲活动,使降成本、强帮扶、优服务、促规范等系列举措应知尽知、深入人心,推动帮扶纾困红利惠及最广泛个体工商户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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