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3052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它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政发〔2025〕11号 | 内容概述: | 伊金霍洛旗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施方案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12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切实规范城镇排水行为、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伊金霍洛旗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综合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切实规范城镇排水行为、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全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城镇排水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出发点,立足城市长远发展、优化城市水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承载能力的百年大计,强化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城镇排水行为、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提升智慧化建设管理水平,奋力推动我旗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效能提升为核心,以补齐短板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建管并举、精准施策。
(一)加大老旧排水管网排查和改造力度。定期对排水管网进行检查、维护及改造,加强对排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基本消除市政排水管网错接混接漏接、私搭乱接、管网破损等问题,确保城市排水管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建立城镇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雨水、污水和再生水管网等设施的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数据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三)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提升城镇排水和污水综合治理水平。
(四)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质量和效率,保障设施稳定、高效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五)强化污水管网治理。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
(六)完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安全、维护等各类保障机制,确保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降低排水和污水设施运行故障发生率。
三、工作机制
(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具体负责阿镇城区排水管网运行,其余各镇具体负责辖区内排水管网设施日常巡查、运行维护、维修改造工作,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并全程参与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等排水管网设施过程的管理与验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住宅小区、排水商户等要主动做好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旗城管局、各镇)对其污水纳管情况的监督管理,范围边界以接入公共市政道路污水检查井为起点至其内部管网。
(三)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按规定处理生活污水,并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负责日常巡检、设备维修更换、设施保养维护、水质检测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旗住建、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服务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管理职责
(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全旗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颁发;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审批;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生活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等。
(二)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负责排水管网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及运营维护;排水户纳管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类新建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监督;排水管网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
(三)园林绿化中心负责再生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再生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等。
(四)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对污水处理厂水排放是否达标、是否采取环保措施、是否遵循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工业企业污水排放监督等。
(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移交的违规排水、私拉乱接、破坏管网设施、影响排水管网设施安全等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六)旗财政局负责排水管网设施维护管理资金安排。
(七)各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排水许可、排水户纳管的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开放式小区和农村分散排水管网管理,引导群众加强对排水管网设施的保护意识。
五、重点任务
(一)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
1.提前规划。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内容包括:排水和污水处理目标和标准;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
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各镇、旗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水利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旗园林绿化中心。
2.合理建设。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承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因地制宜采取溢流口改造、敷设截流干管、增设调蓄设施等工程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相关改造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绿地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各镇、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单位。
3.管网排查和改造。对全旗现有排水管网进行全面细致排查,摸清管网布局、管径、材质、老化破损等情况,建立详细的管网档案。针对存在问题的管网,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计划,分批次进行修复、更新或扩容,优先解决易积水、排水不畅区域的管网问题。
牵头部门:各镇、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
配合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要结合我旗污水排放情况、地形及环境等科学选址,依据水质水量、排放标准选好处理工艺并配备齐全设施。在改造扩容时,应针对现有工艺不足、设备老化、处理能力不够等问题,通过优化工艺、更新设备、合理拓展规模等举措,确保其高效稳定运行,满足污水处理需求。
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各镇、旗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水利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旗园林绿化中心。
(二)设施移交、接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施移交给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承担设施的运行养护、安全管理责任。
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单位、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水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一年、工程质量保质期满前,向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移交排水管网设施。移交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建设单位组织现场交接会,提前7日以书面方式报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参加现场查勘,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划拨决定书
(2)竣工图(电子版、纸质版);
(3)设计变更单(涉及市政);
(4)雨污水管道闭水实验,箱涵(渠)满水实验记录;压力管道强度、严密性实验记录;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质监站质量证明;
(6)工程保修书;
(7)符合鄂尔多斯地下管网数据采集标准的雨水、污水、给水、强电管网普查成果;
(8)水泵、泵站等设备及其说明书、合格证和保修书。
2.现场查勘满足接收要求的,由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建设单位分别在《市政设施移交接管协议书》《排水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审核意见表》上签字盖章;查勘后需要整改的,填写《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整改意见通知单》,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整改和复查验收,满足接收要求后分别签字盖章。
牵头部门: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
配合部门: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单位。
(三)加强源头水管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有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达到有关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总磷、总氮、PH),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保部门要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加强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要运用暗管探测设备加强排查,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牵头部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
配合部门: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医院、工业企业。
2.住宅小区排水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实施,有排放污水的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收集系统。
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房地产企业。
3.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养殖、医疗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指派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作出决定。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严禁向城镇下水道倾倒垃圾、粪便、积雪、工业废渣、餐厨废物、施工泥浆等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入易凝聚、沉积等导致下水道淤积的污水或物质;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入具有腐蚀性污水或物质;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恶臭等可能危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质。
牵头部门: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
配合部门: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排水户。
4.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对畜牧养殖场、屠宰、餐饮类、洗车类、理发业等重点排水户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前应当设置与排放量匹配的沉淀、隔油过滤等预处理设施。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相应的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排放污水,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牵头部门: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
配合部门:排水户。
5.排水户内部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排水户应按照规划审批时明确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要求施工。严禁“小散乱”排水户将污水排入雨篦、雨水管道;严禁吸污车将污水排入市政雨水管道;严禁建筑工地、地下车库的降水排入污水管道;严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牵头部门: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
配合部门:排水户、建筑工地。
(四)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1.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处理工艺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检测,督促运营企业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运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2.工艺升级与优化。根据污水处理需求和水质变化情况,引导污水处理厂适时进行工艺升级和优化,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抗冲击能力,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排放。鼓励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的节能降耗技术,降低运行成本。
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3.污泥处置措施及利用。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转运联运机制,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依法向住建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污泥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标准。鼓励资源热力电厂、水泥厂、燃煤电厂,根据我旗污泥处理处置需求,配置污泥焚烧处置设施,提升污泥协同焚烧处置能力。鼓励在实现污泥无害化、稳定化的前提下,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可以在土地改良、城镇绿化、建筑材料、新能源利用等方面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逐步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旗园林绿化中心、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4.再生水利用及要求。旗农牧和水利局应当将再生水纳入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依法加强指导,促进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设有明显标识,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禁止将再生水用于生活饮用、食品生产、水产养殖、游泳洗浴等影响人身健康的用途。
牵头部门:旗农牧和水利局。
配合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旗园林绿化中心、圣圆水务集团、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1)火力发电、钢铁、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的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2)城镇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3)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生态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4)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其他用水情形。
(五)污水处理费收缴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覆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经旗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给予适当补贴。
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旗财政局、旗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六)管网维护管理
1.加强排水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建立巡查责任制度,将养护全区域所有街巷逐路、逐段包干到组,依次包干,层层压实责任,定期巡查,巡查中发现损害设施或向城镇污水管网违法排水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排水户排入污水管网水质巡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登记设施问题及违法排水行为,做好记录台账,对存在问题的排水户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进行处罚,并督促其尽快整改,实行销号管理;按规范开展日常疏通作业并建立档案,遇管道堵塞等问题,应当在2小时内采取维护或警示措施,并完成疏通及清洁地面,维修、更换设施等作业,在24小时内完成;设施养护维修作业若中断管网运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落实运行调度,并采取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牵头部门: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
配合部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排水户、市政工程施工单位。
2.排水泵站设施巡查管理。排水泵站管理人员应做好运行、维护记录;排水泵站应安装自控仪表,统一运行调度,并严格落实设备维修保养和人员值班制度,保证泵站电气、运转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因管网施工并网、泵站设备故障维修、污水处理厂停运等,需要泵站降低水位或停运,应当提前2天报告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落实应急排放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牵头部门: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
3.污水处理厂设施巡查管理。加大对污水处理厂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消毒设施、污泥处理及电气仪表等设施设备的巡查力度,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一般小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大故障需制定维修计划并尽快解决,确保污水处理厂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详细巡查维护记录档案,记录每次巡查时间、人员、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信息,便于分析设施设备运行趋势,为后续维护管理提供依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住建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4.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系统建设。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信息化、智慧化城市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系统,实现对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监测系统化、规模化;市政公用事业中心负责维护城市内涝预警监测系统、市政管护实时报修系统、继续推进智能桥梁实时安全监测系统、智能井盖实时安全监测系统、泵站自动化实时操作系统建设。利用现代高科技管理手段对地下管道实时排查、诊断,实现对地下排水管道故障的早发现、早预见、早排除。
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5.雨污管网更新改造。根据《伊金霍洛旗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建立城镇排水设施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设计、合理建设城市排水设施与排水系统,使城市排水管网养护工作达到规定养护标准与养护规范。全面开展超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排水能力不足、问题突出排水管网及设施更新改造,强化小区内、背街小巷等重点区域雨污水错接、混接、漏接和雨污分流改造。对需要改造的管网设施提前规划,纳入第二年重点项目册,按照建设程序进行维修改造。
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
(七)加强安全运行管理
1.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运行安全,建立安全管理组织结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作业安全。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遵守及安全措施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隐患排查。加强对窨井盖、泵站、过滤池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排水管网设施、设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培训教育。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预防和现场应急处理能力。
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旗市政公用事业中心、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责任,深刻认识城市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维护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性。在建设改造、日常维护、执法监督每个环节制定和落实相应措施,全面推进我旗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提质增效。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同时建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信用制度,对排水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监督管理对象实施信用管理,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三)强化部门协同
住建、生态环境、农牧和水利等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把管网维护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行业要求,加大检查力度,规范排水行为。加强协调配合,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研究、共同推进、共同解决,形成工作合力。
(四)落实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合理安排旗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排水管网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应急管理等工作所需资金。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
(五)做好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号等平台载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网安全运行舆论氛围,号召广大市民及企业合理排水,对不同的生产生活废弃用水按照规定的管道进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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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伊金霍洛旗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