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卫生局转发鄂尔多斯市卫生局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IDA024/2008-04077 | 分类: | 卫生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 卫生局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卫发〔2008〕34号 | 内容概述: | IDA-024-01-03000000-2008-006 |
时效性: | 发布日期: | 2008年12月08日 |
伊金霍洛旗卫生局转发鄂尔多斯市卫生局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鄂卫医字〔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关于转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
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
的通知》的通知
鄂卫医字〔2008〕4号
各旗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内卫医字〔2008〕1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
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8〕100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
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开展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的诊疗、康复工作,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定了《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现印发你们,供相关医疗机构参考应用。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二月四日
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
一、诊断依据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vaccine associated paralytic PohomyelitiS,VAPP)病例的诊断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年9月颁布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VAPP 确诊病例包括服苗者疫苗相关病例和服苗接触者疫苗相关病例。
(一)服苗者疚苗相关病例诊断依据
1、服用活疫苗(多见于首剂服苗)后 4-35 天内发热, 6-40 天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无明显感觉丧失,临床诊断符合脊髓灰质炎(以下称脊灰)。
2、麻痹后未再服用脊灰活疫苗,粪便标本只分离到脊灰疫苗株病毒者。
3、如有血清学检测脊灰 IgM 抗体阳性,或中和抗体或 IgG 抗体有 4 倍增高并与分离的疫苗病毒型别一致者,则诊断依据更为充分。
(二)服苗接触者疫苗相关病例诊断依据
1、与服脊灰活疫苗者在服苗后 35 天内有密切接触史,接触后 6 一 60 天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符合脊灰的临床诊断。
2、麻痹后未再服用脊灰活疫苗,粪便中只分离到脊灰疫苗株病毒者。
3、如有血清学特异性IgM抗体阳性或IgG 抗体(或中和抗体)4 倍以上升高并与分离的疫苗株病毒型别一致者,则诊断依据更为充分。 VAPP 疑似病例指符合上述第 1 项,但不具有相应的第 2 及第 3 项相关病毒分离及血清学结果,不能明确诊断或排除者。
二、治疗参考意见
(一)瘫疾期
瘫痪期是指从瘫痪症状出现至病情稳定、肌肉功能开始恢复的一段时间,一般为出现肌肉瘫疾之后 1—2 周。此期治疗主要包括:
1、卧床休息,合理营养和护理。
2、对症治疗:对于可能发生的高热、惊厥、呼吸衰竭等严重症状,及时采取相应的退热、止惊、脱水等治疗。及时清理呼吸道分泌物,保证呼吸道通畅,重症病例出现呼吸肌麻痹时及时给予辅助通气。必要时选用适宜的抗生素,防治肺部继发感染。
3、保持瘫疾肢体于功能位。
4、加强瘫痪肢体关节被动运动,防止功能障碍及畸形。
5、瘫痪肢体肌肉按摩及被动运动,防止肌肉萎缩。
6、适当选用神经营养类中、西药物。
(二)恢复期
肌肉出现瘫痪后1-2 年为恢复期。此期治疗主要包括:
1、注意保持瘫疾肢体于功能位。
2、加强瘫疾肢体关节被动运动,防止功能障碍及畸形。
3、瘫疾肤体肌肉按摩及被动运动,防止肌肉萎缩。
4、进行必要的康复训练,包括物理疗法(PT)及作业疗法(OT) ,促进肌力和功能恢复。
5、酌情给予理疗,如电刺激,促进肌肉功能恢复。
6、根据病情,继续应用神经营养类中、西医药物 2-3 个
(三)后遗症期
一般指发病 1-2 年后仍存在瘫疾症状者。此期治疗主要包括:
1、继续进行必要的物理疗法(PT)及作业疗法(OT)等康复训练,以促进瘫疾肢体肌力和功熊的恢复。如:主动、被动关节活动训练;增强肌力训练;增强肢体运动功能训练(如:站立、行走功能训练)。
2、根据病情,继续给予理疗,如电刺激,促进肌肉功能恢复
3、有适应证者使用矫形器治疗畸形。
4 、不能通过矫形器矫治的畸形,可考虑手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