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IDA008/2008-04584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12月05日 |
文号: | 伊财发〔2008〕44号 | 内容概述: | IDA-008-00-0300000-2008-005 |
时效性: | 发布日期: | 2008年12月05日 |
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执收执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现“责任明确、相互配合、堵塞漏洞、防止流失”的目的,根据《鄂尔多斯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和《伊金霍洛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各执收单位实际业务流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确界定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任意扩大政府非税收入范围,严禁擅自把单位的各种暂存款等非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扩大非税收入规模,虚增财政收入。
二、严格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和《伊金霍洛旗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缴旧领新、专人管理”的原则。领购票据须凭《非税收入票据准购簿》,填写《票据领购审批单》,并要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妥善保管票据及票据存根,杜绝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
三、严格罚没物品管理。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执法机关编制罚没物品清册报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假冒、伪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使用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非税收入管理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罚没物品拍卖收入按规定的收缴程序及时缴入国库。
四、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成行为。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凡涉及自治区级与盟市、旗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自治区政府、财政厅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做出分成规定或调整分成比例,更不允许截留坐支。
五、明确执收单位收缴程序:
(一)煤炭局
维简费、安全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育林基金、工会会费
1、煤炭局在市煤炭局领取煤炭销售票证,非税局加盖票据监制章,同时煤炭局出纳员在非税局领取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2、煤管站在煤炭局领取煤炭销售票证并和出纳员领取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煤矿在煤管站领销煤炭销售票证并交来票款的同时,煤管站对其出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并核销煤炭销售票证。
3、煤炭销售票证经煤炭局票管员和出纳员双方审核签字后,煤管站方可销票,所收缴的各项规费当日上缴非税收入专户。
4、煤炭局将缴回的煤炭销售票证集中汇总编制煤炭销量报表,非税局审核后,由煤炭局将煤炭销售票证存根缴回市煤炭局,同时上缴市级相关规费。
5、月末,煤炭局对票款及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审核后,将汇总报表报非税局。
6、煤炭局出纳员在非税局缴销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二)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补偿费
1、企业向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按月报送销售报表。
2、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根据企业报送的销售报表与煤炭局核对后发出缴费通知单。
3、企业根据通知单填写《一般缴款书》直接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分享比例缴入国库。
4、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根据企业所持的《一般缴款书》回执向企业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收据。
5、月底矿产资源管理股根据月初发出的缴费通知单汇总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报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非税收入管理局。
6、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国土资源局所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报表与人民银行进行对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国土资源局用地股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国有土地建设相关批文对所报批的土地进行出让公示,出让的方式分为协议出让和招、拍、挂出让。
2、国土资源局用地股根据出让面积、单价,填制土地出让金收缴通知单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字确认,同时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3、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用地单位所持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的土地出让金收缴通知单和相关协议或招、拍、挂相关资料及银行进账单,在缴费通知单上予以签字盖章(详见附件)。
4、国土资源局用地股根据用地单位或个人所持土地出让金缴款单(现金或转账)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5、国土资源局用地股根据单位分管领导、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导、分管旗长签字盖章后的土地出让金收缴通知单方可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用地单位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2、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用地单位交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进账单,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务处汇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用地单位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进账单到国土资源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征地管理费
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承包合同,按不同的承包方式核准征地管理费。用地单位按照相关承包方式和标准将征地管理费缴入非税收入专户或由国土资源局收费员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土地闲置费
国土资源局在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的规定期限内,与城建局规划办核实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中的闲置面积,并按照闲置面积出让金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并缴入非税收入专户或由国土资源局收费员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三)城建局、人防办
临时道路占用费
1、城建监察大队根据占用道路方提出的申请(口头或书面)填写《临时占道审批表》。
2、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按相关标准收取临时道路占用费,并直接缴入非税收入专户或由监察大队收费人员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检测费
1、委托单位根据监理签字的见证单到城建局质检站进行质量检测。
2、质检站工作人员根据所要检测的内容和项目打印委托单并收取相关实验、监测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专户或由质检站收费人员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1、质检站工作人员核实工程量及造价并办理委托书。
2、城建局分管领导对委托书核实的工程量及造价核准签字后方可收取监督费,监督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专户或由质检站收费人员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3、质检站工作人员根据建设单位委托书予以办理竣工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
1、规划办根据建设方提出的书面申请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方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计划局相关项目文件向规划办领取《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并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方持规划办和人防办签字审核后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将相关费用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4、非税局根据建设方所持的银行缴费进账单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办、人防办签字审核的缴费通知单后予以签字盖章(详见附件)。
5、城建局规划办和人防办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所持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缴款单(现金或转账),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具相关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6、规划办根据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分管旗长签字盖章后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和城建、人防、非税局三个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缴费通知单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局用地股与城建局规划办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实际用地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追缴土地闲置费,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领导,以便相关单位检查验收。
(四)房管局
1、房屋登记费(初始登记和抵押登记)。
权利人将提供的相关材料到房管局产权产籍办公室、抵押登记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分管领导在审核材料上签字,权利人到财务室进行缴费并索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2、交易手续费及转移登记费
交易所根据交易双方提供的有效资料(交易双方持身份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填写房屋交易登记申请书,并给予审核,分管领导在审核材料上签字,购买方到财务室缴纳税费并索要相关票据。
以上两种收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专户或由单位财务人员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五)水利局
水资源费及河道采砂管理费必须有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的审核批准表方可收取,并由财务人员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六)水保局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水保局专业工作人员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根据产值计算“两费”,并填写《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审批表》(详见附件)。
2、单位分管领导在审批表上签字后,建设单位将两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专户或由单位财务人员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七)法院
当事人根据立案庭计算出的诉讼费直接交入非税收入专户,法院财务室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费缴款单出具诉讼费结算专用收据。
(八)交通局
交通局小额收费所年初对全旗农用车辆征收小额养路费进行摸底并形成相关汇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交通局,交通局分管领导对汇报材料予以签字确认后转非税收入管理局。
交通局票管员从市稽查局领取小额养路费专用收据到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登记并加盖财政票据监制章。小额收费所工作人员据实收取小额养路费并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九)环保局
排污费
1、环保局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费计算方法,检测、计算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费,其中我旗从煤炭企业收取的排污费换算为按吨煤收取的办法执行。
2、根据计算出的排污费对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企业应将排污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3、排污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将应该缴纳的排污费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环保局则对其出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责令排污企业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
4、零星收取的排污费由环保局财务人员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专户。
环评费
环保局对企业进行环评时据实收取环评费并出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监测费
环保局监测站专业工作人员对排污企业进行检测据实收取,并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环保局财务人员每季度末向非税收入管理局报送收费报表(详见附件),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煤炭销量报表逐一核对。
(十)其他单位
公安局、民政局、文化局、编委、疾控中心、兽医站等单位据实征收相关非税收入,并由单位财务人员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六、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非税收入收缴流程,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和《伊金霍洛旗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有关收费。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努力加快我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附:伊旗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图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