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IDA008/2008-04586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12月05日 |
文号: | 伊财发〔2008〕122号 | 内容概述: | IDA-008-00-0300000-2008-006 |
时效性: | 发布日期: | 2008年12月05日 |
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镇、旗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提高政府采购实效,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管理,按照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伊政发〔2008〕230号)和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旗公务车辆保险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06〕287号)的要求,2009年我旗公务车辆继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旗公务车辆保险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各镇、旗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下称:各镇、各单位)的所有公务车辆均在集中采购范围之内。集中采购车辆以2008年11月30日前旗财政局统计的有关数据为准。各单位接文后要尽快与旗财政局核实自有车辆情况,之后公务车辆增减变动,各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个人或以个人名义落户的车辆不得纳入集中采购之列。
二、车辆保险业务由旗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办理。各镇、各部门务必在车辆保险到期一周之前到旗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险种选定和续保手续。办理投保手续时,各镇各单位要如实提供购车和投保信息,投保险种确认需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办理。不按时办理投保续保手续所造成的后果完全由投保单位自负。
三、车辆保险费从投保单位经费预算中支出,财政不单独安排车辆保险费预算。纳入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范围的车辆保险费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授权支付范围内不得支付车辆保险费用;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继续实行先支付后补拨或调处的管理方式。公务车辆保险费执行国家有关标准,集中采购保险费优惠按保险公司与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谈判协议执行。即:除交通强制险外,其他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车辆划痕损失险、车辆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盗抢险、火灾险)保险费优惠率均为30%,办理投保手续时分别计算,财政集中支付时以剔除优惠后的金额支付。
四、定点保险公司由采购中心依照法定程序谈判选定,2009年全旗车辆保险集中定点投保公司为人保财险伊旗支公司。
五、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