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伊金霍洛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经公开招投标确认的中标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伊金霍洛旗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管理部门,由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伊金霍洛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的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第三章 验收方式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分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每一个单项工作任务实施完后,由工信局与实施企业先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按项目验收程序,提供有关资料,申请领导小组进行中期验收。
(三)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四)项目验收小组由工信、财政、乡村振兴、国资委、第三方审计公司等部门组成,项目建成情况实行网上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新复核;
(五)项目竣工并运行正常后,由电商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进行旗级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申请省级及国家验收。实施企业要对历次验收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领导小组复验。
第四章 验收依据
第八条 根据商务部、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农村电子商务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规定、验收办法、绩效考核标准及《伊金霍洛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等进行验收。
第五章 验收部门职能
第九条 工信局职能
工信局主要对项目主体建设情况、运营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取得示范成效进行验收。
第十条 财政局、国资委职能
财政局主要对项目的资金拨付、财务支出情况进行验收,国资委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局职能
乡村振兴局主要对项目的乡村振兴内容及成效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第三方审计公司职能
第三方审计公司主要对示范项目工作开展建设情况进行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验收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验收前提
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整改后再验直至合格。
第七章 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 旗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1、有固定的运营办公场所及会议室、培训教室等配套的服务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网络通讯设施、多媒体设备等基础设备。
2、建设要求。旗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面积2000㎡以上,设有网红直播基地1处、展厅·体验馆、综合办公区、培训室、会议室、创客空间、企业孵化区、摄影室等区域。
3、功能要求。旗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具备电商培训、创业孵化、产品拍摄、平台运营、包装设计、品牌策划、产品梳理、视觉服务等开放性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六条 镇、嘎查村级电商服务站
1、功能要求:镇、嘎查村级电商服务点应具备“代收发快递、代购、代缴、代卖、代开店铺、咨询、孵化”等功能。
2、选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一般设在各镇、行政村等闲置办公场所或人员习惯性集聚场所,门市房、村部等最优,交通要道,社会治安良好。
3、软硬件设施:电商服务站需统一外部形象和室内布置,配备相应设施。
4、面积:办公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站内外有统一的形象规范。
5、至少配备1名及以上工作人员,且参加过相应培训,能够熟练操作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项服务功能,能够对所在服务区域的村民需求和生产需求进行摸底统计。
6、服务站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诚信经营,对各个电商平台开放。
7、服务站应建立日常工作内容的记录本或台账等。
8、一个行政村服务站原则上建一个电商服务站。
第十七条 旗级电商物流分拨中心建设
1、场地要求。有固定的综合办公场所及物流分拨、仓储等配套的服务场所,智能化物流基础设施。
2、建设要求。物流分拨中心要有综合办公区、物流分拣区、仓储区、配套的快递电商企业入驻区等。
3、设备设施。配备1套智能快递管理系统,用于电商快递物流分拨中心中转操作;电脑、办公桌椅等基础设施;安全消防、监控等相关安防配套设施。
4、形象统一。物流工作人员要有统一的工作服、室内张贴各项规章制度等。
5、物流信息平台和管理系统。有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与管理系统,能真实记录和反映物流配送信息,且有完整、真实的配送记录。
6、建立智能化快递仓储分拨中心。仓储功能完善,能进行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等功能。
7、建设智能“农产品上行云仓”,打造仓配一体化的特色智能网仓,推动网货品牌化、标准化、精细化发展,将我旗打造为网货集散地、网销交易地,解决农产品上行难的问题。
第八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十八条 旗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一)验收内容
1、中心硬件设施检验,现场检查中心内外装修、设备配置情况。
2、旗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具备电商培训、创业孵化、产品拍摄、平台运营、包装设计、品牌策划、产品梳理、视觉服务等开放性公共服务职能。
3、专业电商运营团队。团队具备面向全旗提供平台运营、设计包装、人员培训、孵化、供应链整合、企业管理等运营服务与技术支撑能力。
4、电商培训要制定多层次的农村电商培训方案和人才培养机制,明确培训内容和目标,针对有电商创业需求的农村青年提供增值培训完善标准化教材。提升培训针对性。对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脱贫户等开展农村电商普及和技能培训,注重质量而非数量。根据实际需求丰富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培训内容。注重跟踪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定期开展农村电商公共宣传,针对政府、企业、农民等提供基础普及性的公开、免费培训,同时在网上开展电商基础普及性免费培训。
5、农产品上行应针对农牧特优产品网货化改造出台相关奖励措施,尤其应将产品与品牌文创、包装升级改造列为奖补政策重点。建立专业团队为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农村特色产品销售,提供品牌注册、品牌培育、检测、网络营销策划等增值服务。在农产品网络销售过程中,应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标准,制定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标准化文件。完善农产品上行标准化体系。完善升级农产品全程可追溯体系及相应农产品溯源系统,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宜与农产品标准化、质量监管、区域公共品牌、整体营销策划等统筹协同安排。
6、培育公共品牌,以区域公共品牌为背书、企业自有品牌为主力来推动,实现我旗羊肉、羊绒、肉牛、玉米、土豆等产业升级,提升产品的溢价能力,提升区域公共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验收标准
1、有固定的运营办公场所及会议室、培训教室等配套的服务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网络通讯设施、多媒体设备等基础设备。
2、提供基础公益性服务和特色微利性服务,具备为当地企业、网商、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孵化支撑等功能,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资源与当地对接,为当地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
3、运营人员具有电子商务相关专业或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具备电商培训、产品开发、平台运营、包装设计、营销策划、资源对接、咨询及其他增值业务的服务。
4、电商培训4000人次以上。
(1)制定多层次的农村电商培训方案和人才培养机制,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针对有电商创业需求的农村青年提供增值培训的证明材料;
(2)开展农村电商公共宣传,针对政府、企业、农民等提供基础普及性的公开、免费培训,同时在网上开展电商基础普及性免费培训;
(3)培训通知(要有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培训范围、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讲师等信息)、培训课件、现场照片、培训课件、培训学员名单、签到表,培训人员的回访记录、及从业和创业情况的统计等证明材料;
(4)培训开展的汇总表及对应实施内容材料完整;
(5)针对已培训人员跟踪服务,提供辅导、孵化等定向服务,并定期统计从业及创业人员运营情况;
6、农产品上行体系建设运营。
(1)制定完善农村产品上行体系建设方案,促进网络销售措施或相关促销文件,及实施证明材料;
(2)对辖区内农村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包括生产面积或产量、上市时间、质量和技术水平、传统销售渠道及比例、自主品牌拥有情况、农产品电商企业)进行了全面摸底,形成基本情况档案或报告等;
(3)建立专业团队为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农村特色产品销售,提供品牌注册、品牌培育、检测、网络营销策划等增值服务的实施材料完整;
(4)在农产品网络销售过程中,应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标准,制定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标准化文件;
(5)建设农产品全程可追溯体系及相应农产品溯源系统,及实施使用的证明材料(使用企业的汇总表、使用企业的协议、及溯源码的发放登记表);
(6)建立符合农产品网络销售上行要求的冷链体系,建设方案及实施的证明材料。
7、培育1款区域公共品牌。
8、招投标及合作协议中其他相关内容一并验收。
第十九条 镇、嘎查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
(一)验收内容
1、提供各服务站站长姓名、地址、联系号码、协议、站点图片、身份证复印件、网上交易额等证明材料。
2、服务站建设合理,嘎查村级电商服务站在每个行政村建设不超过1个服务点。
3、服务站可提供代收发快递、代购、代缴、代卖、代开店铺、咨询、孵化等服务,运行3个月以上。
4、统一形象,门头建设特征醒目,统一形象设计、统一店铺标识。储物架、智能手机、监控设备、各项制度等服务站设施配置完善。
(二)验收标准
1、村站建设方案,网点布局科学规划;
2、电子商务网点服务覆盖率在80%(含)以上,且各嘎查村级电商服务站开展电商服务(包括代购代销、代存代缴等)年度增收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
3、具备电子商务网点的行政村的有关材料(包括网点汇总表及该网点的联系人、地址、所在行政村、电话、月均销售台账)(以“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填报的名录和交易情况为主要评价材料),配套设施设备齐全;
4、服务站网点负责人业务操作熟练程度及服务台账。
5、村站建设协议,包含服务内容、期限和设备清单明细表。
第十九条 旗级电商物流分拨中心建设
(一)验收内容
1、有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且有完整、真实的配送记录;能整合利用村镇电商服务站、快递企业等资源;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配送效率,物流快递配送到村,快递件48小时送达。
2、建立智能化快递仓储分拨中心。快递物流企业加强基于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应用,引进智能化物流基础设施,建设WMS仓库管理系统、配备自动化速运设备、快递安检设备、智能称重扫描分拣设备、建设多功能立体仓储等项目,提升快递物流中心配送分拣效率。提升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3、建设智能“农产品上行云仓”。推进全市及周边地区农产品上行物流服务,借助阿里巴巴、京东等大型成熟电商企业销售网络,推动电商、网仓、快递和特色农产品的产销合作。
(二)验收标准
1、制定了旗镇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方案;
2、提供物流快递企业列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实际办公地址、办公场地照片等资料;物流配送相关记录文件完整(送达乡镇及行政村的配送记录)或是物流系统完整体现;
3、物流整合的说明材料,物流配送记录以及整合前后的物流价格与时效(价格与未实施示范项目时的价格比较有降幅,时效保证48小时送达嘎查村级服务站)情况证明材料;
4、具备功能相对完善的旗级农村电子商务仓储及物流服务设施,物流快递企业的乡镇服务覆盖率超过80%,且为所有嘎查村级电商服务点提供服务,与嘎查村级电商服务点实现资源共享,提供物流站点的汇总表;
5、智能化快递仓储分拨中心,安装物流公司管理系统、进销存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车辆轨迹系统、货物跟踪系统等软件,解决网店发货效率慢、易丢货等问题。材料完整,出入库明细,出入库单完成。
6、智能“农产品上行云仓”,为网商提供农产品采购、运输、快检、保鲜、冷藏、智能分拣、网货包装等服务,打造仓配一体化的特色智能网仓,推动网货品牌化、标准化、精细化发展,将我旗打造为网货集散地、网销交易地,解决农产品上行难的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镇村电商服务站、物流分拨中心按各自单项标准验收。
第二十一条 旗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可依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征求意见电话:0477-8969500
纪检电话:0477-8690016
审计举报电话:0477-8681825
伊金霍洛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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