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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14 1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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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政办发〔2019〕21 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伊金霍洛旗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我旗民族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民族教育是教育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交汇点和结合部,推动发展民族教育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边疆安宁稳定、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具有重要作用。2016年《条例》实施以来,对发展民族学校双语教学、实行少数民族毕业生升学优惠政策、培育发展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师资力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促进民族教育持续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将抓好民族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方面,采取切实有效举措,全面提升我旗民族教育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民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条例》要求,各镇、各部门要将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之中,将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就近入园入学。各民族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条件要达到优质均衡化标准要求,满足特色化发展需要。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镇、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新生育政策带来的少数民族人口变化趋势,适时加强建设少数民族中小学幼儿园,满足少数民族孩子入学需求。

  旗教体局要根据我旗实际情况,设置民族教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好相关民族教育工作。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设立独立民族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在少数民族零散居住的镇要设立相应的民族幼儿园,或在当地普通幼儿园开设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班。

  民族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旗教体局审核批准后,报市教体局备案。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名称要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办学层次的顺序组成。民族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校长应当由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符合岗位要求的少数民族担任。

  (二)进一步完善民族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按照《条例》要求,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同步做好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工作。蒙古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应主要招收蒙古族学生,实施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并加授汉语的双语教学。学生可依据自身能力和需求自由选择授课形式。实施双语教学,要在学前教育阶段培养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的能力和学习汉语的兴趣,义务教育阶段基本掌握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高中阶段熟练应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小学校,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开设一门外国语课程。要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互相了解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促进优质民族教育资源共享。

  (三)着力提高民族教育教师准入条件,保障民族学校教师待遇和编制。民族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严格遵守教师道德规范。从事双语教学工作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应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能力要符合岗位要求。要积极鼓励民族优秀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民族优秀毕业生到民族学校幼儿园任教支教。

  《条例》规定“双语教学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应当适当高于同级同类学校的其他教师”。参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市直属教育系统蒙语授课教师教研员待遇的批复》(鄂府函〔2008〕351号)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伊政发〔2017〕131号)要求,逐步提高蒙语授课教师和教研员待遇,在职受聘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5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00元、中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初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00元,退休人员按在职相同职称人员的65%发放。进一步提高蒙古族学校教师生活待遇,蒙古族学校讲台教师每人每月的岗位津贴标准在2009年的基础上提高100元。

  《条例》规定“民族学校设置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比例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它学校”。综合考虑我旗民族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层次、现有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未来学校发展规划等因素,将民族学校设置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中的高级岗位比例在全旗标准上再提高5%(由2:5:3提高为2.5:5:2.5),由旗教体局提出适当高于普通学校的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经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实施。要大力培训双语教学民族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积极组织民族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校长和少数民族优秀中青年教师进行进修和挂职锻炼。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教育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鄂府发〔2016〕123号),综合考虑我旗民族学校幼儿园的办园办学规模层次、未来学校发展规划等因素,将编制在现有的基础上再提高10 %左右,确保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健康快速发展。由旗教体局提出高于普通学校的编制比例设置方案,经旗编委办备案同意后实施。

  要加强民族教育教学研究室机构建设,配齐配足民族教育教学研究人员,进一步配齐蒙古语授课主要学科研究人员。

  (四)着力加大民族教育资金投入和学生资助力度。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教育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鄂府发〔2016〕123号)、《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发〔2015〕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21号)、《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伊政发〔2017〕131号)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民族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建设,按照优先重点发展原则,大力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形成独具地区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到“十三五”末期,我旗民族教育整体水平迈入全市、全区先进行列。

  旗财政每年要至少安排100万元民族特色教育专项资金,足额核定、按时拨付,并逐年增加,专项用于蒙古族学校特色教学设备购置、教材与教学课件开发建设等项目支出。每年按不低于蒙古族学校教师工资总额的2%的标准核定蒙古族学校教师培训经费,专项用于教师培训,提高蒙古族学校教师整体教育教学水平;每年要为蒙语授课中小学校设立20万元奖学金,专项用于表彰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每年设立全旗学校、幼儿园民族团结教育专项经费15万元,专项用于学校、幼儿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教学活动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旗财政在核定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公用经费时,标准要高于同级同类学校幼儿园。蒙语授课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在汉语授课学校(小学生每年600元、初中每年800元、高中2720元)基础上增加50 %。对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所需的水、电、暖费用,要按照实际支出纳入财政预算,足额核定并及时拨付到位。

  旗财政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根据需要足额核定,按时拨付,专项用于民族特色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民族语言文字教材和教学课件的开发建设、民族学校急需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以及民族教育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它问题。

  要严格执行鄂尔多斯户籍蒙古语授课幼儿、学生全免费教育(全部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和考入专科、普通本科、“双一流”建设学科和国家原“985工程”与“211工程”学校、研究生学校的伊金霍洛旗户籍蒙古族学生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000元、5000元、7000元、10000元的就学资助政策(市旗两级财政分级承担)。

  旗财政要按照《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免费提供蒙古语授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辅用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发〔2017〕1号)要求,按照小学每生每年64.2元、初中每生每年254元安排辅教用书,资金由市旗两级财政分级承担,着力解决民族学校幼儿园教辅用书和课外读物短缺的问题。对蒙古文教材、教辅资料、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对蒙古文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译、审查等给予资金保障。

  依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要求,在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从录用计划总数中划定不低于15%的职位安排蒙古语授课大学毕业生。国有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蒙古语授课大中专毕业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践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制定我旗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相关政策,在编制全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民族教育摆在突出位置,优先发展、重点保障。要研究制定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工作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旗人民政府将把各民族学校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购置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建立长效推进机制。

  (二)强化工作落实。根据《条例》要求,各镇、各部门要积极主动认领工作任务,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旗人民政府将建立由旗教体局牵头,旗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委办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民族教育工作机构,统筹各部门共同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民族教育工作机构,重视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民族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下一步,我旗将把《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列为重点督查范围,并同步纳入对各镇、各部门的实绩考核范围,对因工作不力影响我旗民族教育发展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要求,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抓好宣传教育。各镇、各部门要统筹协作、积极配合,着力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条例》的宣传教育,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增强各族干部群众和师生辨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旗教体局及各民族学校幼儿园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渠道大力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民族教育的文件精神,通过组织研讨会、报告会、主题征文、征集感悟体会等形式,增强学习宣传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同时,要将学习《条例》内容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推进《条例》在更大范围进行宣传推广。

 

  

  

  

  

  

  

  

  

  抄送:旗委办公室,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旗政协办公室。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 日印发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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