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内商改办发〔2022〕2号)、《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3〕4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林草部门依据涉林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或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个体和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抽查工作应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操作和实现。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应当对行政事项实现全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从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中注册地在伊金霍洛旗且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中认领被检查企业名录库。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调整,确定抽查频次,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
第六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结合年度部门双随机抽查计划所涉检查领域,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分别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同时根据本单位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及从事日常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梳理完善本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随着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检查计划分为部门内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包括抽查项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
第九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监管实际情况,按照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对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发现普遍性问题或者有突发性风险的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检查计划,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属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专业领域选择被检查对象。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
第十条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监督检查、执法的,再次抽取替代监督检查、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坚持“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在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录入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经过调查,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第十三条 年度抽查事项要覆盖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已完成抽查检查的企业要达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100%,抽查检查结果要100%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
第十四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护法。
第十五条 各相关股室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抽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