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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伊金霍洛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3-25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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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伊金霍洛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伊金霍洛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填报时间:2024年3月25日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检查 1.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发布虚假信息、签订不实就业协议,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收取押金等检查;
3.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特殊群体和妇女权益保护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用工单位 一般检查 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杉查
县级以上市
场主体登记
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 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 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发布虚假信息、签订不实就业协议,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收取押金等检查;
3.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特殊群体和妇女权益保护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2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1.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保缴纳情况、特殊群体和妇女权益保护落实情况、工时制度落实情况等检查;
2.矿山、煤炭等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检查;
3.派遣公司实缴注册资金情况、经营场所地址情况、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规范和落实情况检查。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杉查
县级以上市
场主体登记
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8 年1月1日实施,2012年12月28  日修订)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  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  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动行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  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  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保缴纳情况、特殊群体和妇女权益保护落实情况、工时制度落实情况等检查;
2.矿山、煤炭等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检查;
3.派遣公司实缴注册资金情况、经营场所地址情况、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规范和落实情况检查。
3 根治欠薪专项行动 1.切实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工作。
2.督促各镇、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管辖领域内劳动用工日常检查、双驻双查工作情况。
3.牵头组织各部门调度在建工程项目长效机制落实情况及台账资料整理建立情况。
辖区内在建工程用工单位。 一般检查 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杉查
县级以上市
场主体登记
机关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1.切实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工作。
2.督促各镇、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管辖领域内劳动用工日常检查、双驻双查工作情况。
3.牵头组织各部门调度在建工程项目长效机制落实情况及台账资料整理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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