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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发〔2008〕134号)
索引号: 000014349IDA001/2008-04738 分类: 综合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文号: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IDA-001-00-0200000-2008-004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03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发〔2008〕134号)

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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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伊金霍洛旗2008年节能降耗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政发〔2008〕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伊金霍洛旗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伊金霍洛旗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确保完成2008年全旗的节能降耗工作任务,结合伊金霍洛旗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能源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经济结构为根本,以依法节能为保障,贯彻落实好节能政策,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加强管理,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08年底,万元GDP能耗由2007年的基础上降低7.35%。

    1.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和工业内部结构调整。坚定不移地走“六个高”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加快二产向集约化、多元化、高端化、集群化迈进。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能耗低、贡献大的第三产业、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加快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和其它非资源型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间形成上下游产业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从根本上降低能源消耗。

    2.严格把关项目准入“门槛”。建立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发改、经济、国土、电力、环保、安监、规划、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好准入“门槛”,禁止为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出具支持性文件。

    3.落实产业政策,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加大电力、钢铁、铁合金、建材、电石、焦碳、煤炭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2008年,凡无准入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坚决取缔。同时,已准入的12500KVA以下的炉型进行整合改造为16500KVA以上炉型;不进行改造的,一律关闭取缔。

    4.落实重点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

    电力行业:2008年,全旗火力发电煤耗超过330g/kwh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进行技术改造和节能挖潜。2009年5月30日以前,完成30万千瓦以上机组的节能技改工作。关闭30万千瓦以下电厂,电力行业的综合能耗下降7%。

    化工行业:实施节能准入制度,推广先进使用技术。2008年对已准入电石生产企业进行改造,按照新修订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由单台炉容量12500KVA及以上的内热式电石炉改造为合格的内热式电石炉或密闭式电石炉。2008年化工行业综合能耗下降7%。

    建材行业:加快淘汰工艺落后和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能力。推广纯低温预热发电、综合低能耗熟料烧成技术。使用干法水泥生产工艺、窑炉煤转气改造、煤转气替代煤粉燃烧等技术。2008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88%,吨水泥标准煤降耗至130千克。2008年建材行业的综合能耗下降6%。

    煤炭行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技术和工艺,提高煤矸石利用率和煤炭燃烧效率。2008年机械化开采水平提高到65%以上,回采率提高到75%以上,洗选比率达到60%以上,煤炭行业综合能耗下降5%。

    5.抓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试点和清洁生产工作。围绕节能降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重点抓好1户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和试点企业,充分综合利用好粉煤灰、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抓好预热废气的回收利用,进一步组织对企业实施情洁生产审核。

    6.采取各项积极有效措施,大力开展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各镇在2008年7月前完成所属行业节能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责成专人抓落实,进一步做好本行业节能降耗工作。

    建筑节能方面: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事实节能50%的设计标准,新开工项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要达到100%。大力推广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在城区建筑应用比例达50%以上。2008年建筑行业节能墙体材料,在城区建筑应用比例达50%以上。2008年建筑行业综合能耗下降15%。此项目由规划建设局负责。

    交通运输节能方面: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路网和站点布局。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交通工具,淘汰耗能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严厉打击拼装机动车。在公安、出租车及家用车上推广使用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二甲醚、天然气液化等新型燃料,搞好新型燃料车试点工作。2008年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能耗下降5%。此项工作由交通局负责。

    商业、民用和公用建筑用电节能方面:大力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商业和公用建筑要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充分利用国家对推广高效节能灯具给予财政补贴等政策,全年完成2万只节能灯具的推广任务。宾馆酒楼及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网点,要积极应用新型节能照明和节能空调制冷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产品能效标识制度,推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气、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的 应用比例,扩大集中供热和城市热电联产。在城市照明,严格限制装饰性的景观照明。要保证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性照明,严格限制装饰性的景观照明。确保2008年路灯节电率达10%以上,全旗商业和民用能耗降低10%。此项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农村牧区节能方面: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和生态农牧业,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牧业机械动力设备,引进农牧业新机具、新技术,对大中型水利排灌设备实施节能、节水改造,加大沼气的开发建设力度,提高农牧业生产中的能源利用效率。2008年新建日光温室1500亩,推广农村沼气池2000个。农牧区方面能耗降低8%。此项工作由农牧业局、水利局、农机局负责。

    政府机构节能方面:各镇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积极推动政府节能。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精神,带头节电、节水、节约办公用品,降低公务用车油耗。在全旗政府部门中央空调系统上加装变频节能装置,严格落实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超过20度的空调使用政策。2008年全旗政府机构单位建筑面积人均能耗以及用电、用水、用油等能耗下降10%。此项工作由政府采购中心、各镇负责。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节能意识。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节能降耗的重大意义、方针政策、基本知识、先进典型和经验,加强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现象和不能按期完成节能改造的企业要在媒体上曝光,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单位、每个企业、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进一步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二)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内部结构调整。积极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能耗低的产业,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把好项目准入关,在项目引进时,要严把产业政策关,提高准入门槛,杜绝引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快非资源型产业的发展,继续加大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按期完成焦化厂、硅铁、硅钙厂等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关停取缔工作。要立足我旗优越的区位优势,便捷的交通优势,独特的人文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物流业等三产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GDP中的比重,在“十一五”末期,力争使第三产业成为推动我旗经济增长的支撑点。

    (三)做好新建项目的能耗审批工作。落实好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对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改、扩建工程)都要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对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四)对重点能耗企业实施目标管理。要将年耗能在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企业列为重点管理对象,进行分层实施、分级管理,切实抓好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能耗企业的能耗管理工作。5户市级重点能耗企业要求在8月30日前完成信息平台建设,9月底前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验收任务,年底前完成对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企业能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节能重点企业要按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对未按期报送或报告内容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按照行业耗能最高限额管理标准,企业要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列出时间表,进行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造,同时要按期如实向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能源消耗情况,旗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要与重点耗能大户签订目标责任状,加强对其跟踪、指导和监督,统计部门要定期公布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情况,确保能耗高的企业按期完成节能任务。

    (五)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由旗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未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违反规定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建成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关停取缔。

    (六)在市级耗能重点企业中实行挂牌督办考核制度。从2008年开始,对我旗5户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实行挂牌督办考核制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开展节能监察检测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旗节能监察检测机构,加强对工业节能、公共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政府机关等能源消耗状况的监察检测力度,定期开展节能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节能政策的落实情况,节能目标的分解、落实和完成情况,节能利用效率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产生、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其中,对全旗重点用能企业耗能情况检测率不低于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底的重点企业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下达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要求配置设备、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企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开展对重点能源企业实行产品能耗定期限额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106号),开展对超限额耗能加收费的征收工作,力争主要工业产品能耗达到全市或全区先进水平。

    (九)完善促进节能降耗的财政政策。2008年,要在积极争取国家国债项目和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的情况下,旗人民政府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自治区推广的100项重点节能技术以及节能新工艺、高效节能新产品和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能耗监管体系建设、淘汰落后的生产力等。

    (十)开展节能降耗试点工作,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新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将节能项目投资由能源用户承担改为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签订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投资、设计、施工、检测、管理等一条龙服务,能源用户用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用及设备改造成本。重点抓好宝恒电厂的节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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