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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伊政办发〔2009〕7号
索引号: 000014349IDA001/2009-05294 分类: 综合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文号: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IDA-001-00-0200000-2009-003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9年11月03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伊政办发〔2009〕7号

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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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发〔2009〕7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寄厅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电〔2009〕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九日(章)

 

 

 

 

 

 

 

 

 

 

 

鄂尔多斯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高农村牧区群众生活水平,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按照政府叟导、企业实施、健全制度、保障农牧民受益的原则,努力扩大农村牧区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牧区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推广工作中凡是应让农牧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二)坚持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旗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其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并不得限制其下属销售网点经营、销售其他品牌产品,防止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四)购买不受属地限制和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农牧民可以在自治区境内任何一家由自治区商务和财政部门公告备案的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苏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旗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三、实施时间、范围、对象及标准

全市“家电下乡”推广时间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底止。农牧民在该期间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家电下乡”推广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是: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产品的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补贴对象为鄂尔多斯市境内具有当地农业和牧业户籍的农牧民。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四、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和补贴申报

(一)销售网点必须具备以下备案条件

1、属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补贴申报

农牧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械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苏木)财政所确认后报旗县级财政部门,旗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五、部门职责

(一)商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市商务局的职责

(1)牵头建立推广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实施细则。

(2)加强政策宣传,指导旗区商务部门和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开展对农牧民的宣传活动。

(3)督促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

(4)及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系统。

(5)强化协调服务工作,协调中标企业抓好销售服务网络建设,检查三类产品的销售网点是否覆盖每个旗区,凡有不能覆盖的,责成中标企业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网点空白旗区农牧民在旗区购买和维修,并指导中标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家电下乡”促销活动。

(6)加强检查监督,要经常开展基层宣传、指导推广销售工作,认真巡查中标企业及其网点兑现承诺、履行责任等情况,发现偏差及时纠正。市商务局“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联系及举报电话:0477—8588179、8588180。

(7)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市商务局应按季度将本市“家电下乡”推广销售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商务厅。

2.旗区商务部门的职责

(1)规范网点备案。各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销售网点提交的备案申请后,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组织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审核完毕,然后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同时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予以确认。各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网点备案时,不得放松备案标准和要求,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2)规范运行机制。按要求完善工作实施办法,确定好工作流程,特别是要让农牧民知晓政策和购买家电当地补贴发放操作程序等。同时完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乡镇工作运行机制,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3)规范促销活动。各旗区商务部门应指导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规范促销活动,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一是将组织农牧民团购作为家电下乡促销活动的重点。二是指导安全促销。对当地销售网点举办大型促销活动,应严格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觉规范促销行为,严防发生哄抢、踩踏等重大突发事件。三是拟定一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定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时和其他情况,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核准。

(4)规范监管行为。一是公布举报电话。各旗区商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家电下乡试点工作举报电话,落实专人负责记录,确定专人负责查处,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二是以检查企业履行对农牧民承诺为重点,加强对销售、服务网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企业立即纠正。三是对非试点经营者扰乱流通经营秩序、损害试点工作声誉的,要及时报请工商等有关部门制止、查处,并予以上报。

(5)广泛宣传政策。各旗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张贴标语、悬挂条幅、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牧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

(6)各旗区商务部门按季度将当地的推广销售工作情况报送市商务局。

(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市财政局的职责

(1)落实“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市、旗区财政部门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与操作程序。

(2)掌握各旗区补贴发放进度,加强上下工作衔接,及时反映问题,搞好资金调度,保证按需下拨。

(3)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防止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行为。

(4)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实施。

(5)负责办理补贴资金清算。

2.旗区财政局的职责

(1)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并登记造册。

(2)制定本旗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3)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

(4)强化监管责任,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

(5)安排落实本级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放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承担销售任务流通企业的职责

1.切实做好网点建设。加强乡镇销售网点的建设,并到所在旗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要求备案。销售网点悬挂“家电下乡”统一标识,以便农牧民识别。统一印制并在备案网点张贴“家电下乡”宣传告示,旗区政府所在地销售网点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乡镇销售网点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偏远地区可适当减少),每一个网点确保配备有联网终端设备,配备有操作员不少于2人。

2.完善销售和退货手续。中标企业应本着方便农牧民申领(退还)补贴的原则,服务到位地向农牧民讲明购买补贴政策;准确开填票据;规范及时地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应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

3.组织好货源。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尽快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试点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试点产品送到农民手中。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4.合理制定配送价格。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由于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

5.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

6.做好宣传工作。切实担负起“家电下乡”的宣传重任,通过宣传使“家电下乡”政策深入人心,让农民对政策有正确的认识。

7.做好与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尽快把销售网点信息工作平台装备起来,要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接口,做好调试,并严格按照系统要求记录销售信息。

8.组织好销售。严格按照承诺,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口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及非试点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要在网点明显位置设立补贴产品明细牌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牌等。各销售网点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井然有序。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推进,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商务局、财政局领导任副组长,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推广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落实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实施。

七、搞好推广信息报送与总结协调工作

(一)搞好信息报送

各旗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各中标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正确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各旗区财政、商务部门务必于次月2日前对口报送上月推广工作统计数据、进展情况、经难和推广效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书面上报。其中旗区财政部门按月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安排及支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推广工作结束后于2012年12月15日前同时填制纸质报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市财政局作为清算依据;旗区商务主管部门按月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统计表》、《内蒙古自治区家电下乡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3)于次月2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送市商务局。

(二)做好推广总结

各旗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各中标企业每年要从农牧民受益、企业扩销、农村牧区家电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补贴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报市商务局、财政局。

(三)搞好工作协调

各旗区财政、商务和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乡镇村基层组织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和各销售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我市的“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开展。

 

 

 

 

 

 

 

 

 

 

 

 

 

 

 

 

 

 

 

 

 

 

 

 

 

 

 

 

主题词:商务 流通 电子 下乡△ 方案 通知

 

抄送:旗委办,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旗政协办公室,纪委、

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旗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6日印发

 

共印130份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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