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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IDA009/2013-0365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成文日期:
文号: 伊住建发〔2013〕110号 内容概述: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02日

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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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自治区、市有关建筑节能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旗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规定全旗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从201351日起实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全旗范围内,按照执行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必须进行节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可以同竣工验收同时进行。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专项验收内容为民用建筑工程采用的节能措施、构造做法,主要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的内容,分为工程外墙体、屋面、外墙门窗等部位的隐蔽做法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部分。

  三、专项验收组成员单位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相关的节能材料供应商、质监站。旗建筑节能和墙体改革办公室负责监督验收的程序和行为。

  四、专项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验收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资料、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有关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许可证等资料。验收达到规定标准后,建设单位应填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专项验收备案表》

  五、建筑节能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民用建设工程,旗建筑节能和墙体改革办公室应当场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专项验收,对拒不改正,将专项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六、旗建筑节能和墙体改革办公室负责对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备案登记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2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蓝图---建筑总说明的节能专篇)、施工图审查报告、节能设计备案表(盖有审图章,并清晰)、节能设计变更(盖有审图章,并清晰);

  3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材料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建筑围护结构实体检验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验报告、锚固力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5、分户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相关证明资料;

  6、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施工的检查资料;(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内容)

  7、需提供该工程建筑节能保温工上岗证书;(一个单位工程部少于三个节能保温工上岗证书)

  8、其他需要的资料。

  上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主要包括墙体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墙体保温系统材料、外门窗、入户计量装置等。

  七、旗建筑节能和墙体改革办公室在接到建设单位备案申请后,应当场核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对于具备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八、建设单位取得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同意后,将建筑节能和墙体改革办公室签字盖章后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连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资料,一并报工程办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凡是未办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工程,一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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