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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利局

来源: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9-30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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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职能:

  第一条: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利局是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列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挂伊金霍洛旗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二条:主要职责: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乡村振兴、“三农三牧”和水利等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乡村振兴、“三农三牧”和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三)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三牧”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协调指导村集体经济发展。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工作。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减轻基层和农牧民负担,指导农牧民做好筹资筹劳工作。

  (四)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耕地使用流转,指导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五)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国家、自治区、市、旗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

  (六)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指导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落实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建议或政策;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开展农牧和水利及农村牧区经济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承担农牧和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农牧和水利及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牵头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地区间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有关农牧业援外项目。

  (八)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牧业机械化等各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肉类、奶、蛋、饲草饲料和水产品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引导农牧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推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农牧业发展。

  (九)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全旗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绿色食品、有机农牧业发展和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相关工作。

  (十)负责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耕地保护和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农牧业、节水农牧业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国家、自治区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负责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和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动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来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兽药和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将水资源承受能力作为地区经济的发展边界,保证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十四)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旗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水权转让和交易工作;负责水利行业供水和镇级供水工作。

  (十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负责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组织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十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全旗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全旗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全旗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八)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旗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

  (十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预防保护、监测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水土流失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复状况的鉴定工作;负责全旗水土保持绿色经济发展;负责水土保持项目的计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督;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二十)负责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

  (二十一)指导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农牧和水利投资管理。落实和提出全旗扶持农牧和水利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农牧和水利及农村牧区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中央、自治区、市、旗财政安排的农牧和水利投资项目建设方案,编报部门预算。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旗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农牧和水利投资项目,负责农牧和水利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二十三)负责农牧和水利科技、科研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指导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和产学研协作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开展农牧业新品种培育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旗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十四)指导农牧和水利人才工作。推动农牧和水利人才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牧和水利科技人才培养;指导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农牧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

  (二十五)负责旗本级农牧和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农业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防洪、河道管理、取水许可、水土保持管理等领域违法行为,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监督镇农牧和水利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六)在履职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十七)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和水利局,内设办公室、运行监督股、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水资源管理股、河湖管理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股、水利水保计划建设股、乡村振兴股、农牧业规划产业股、种植业股、畜牧股、财务室、信息科技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农田建设室、审批大厅16个股室。下设5个二级单位: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农牧事业发展中心、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办公地址:

  金辉大厦九楼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单位联系方式:

  0477-8965041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

  张志军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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