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5〕12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0〕9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旗境内长城保护利用工作,认真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强化文物安防措施,确保长城安全,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二、出台背景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重要象征,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标志。伊金霍洛旗境内的战国秦长城位于纳林陶亥镇,全长41.319公里。2001年6月25日,国务院公布为全国第五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长城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长城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要做好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文物遗产传承保护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全旗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长城保护管理制度,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结合当前伊金霍洛旗长城资源概况,出台此《意见》。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全旗长城资源状况。2010年—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开展了长城资源调查,核定我旗战国秦长城遗址共15大段(79小段),共计41.319公里。2012年5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长城认定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947号)文件,认定了伊金霍洛旗战国秦长城。2014年,鄂尔多斯市考古院组织开展了长城资源复查。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伊金霍洛旗战国秦长城(全线)墙体两侧各10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两侧各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黄河流域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内文物发〔2020〕32号)文件,进一步核查了我旗境内的长城资源。2024年,伊金霍洛旗全面完成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田野调查工作。通过以上资源调查工作,全面摸清了我旗长城资源状况。
(二)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长城保护规划》(2021-2035)中明确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前应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针对全旗长城保存现状和周边环境差异,开展抢救性保护工程,排除严重威胁长城的隐患。
(四)实施重点段落保护维修工程。在规划和实施长城保护工程中,优先安排抢修价值大,濒临破坏的重点区段,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实施常态化巡护管理。旗文物局,纳林陶亥镇人民政府要对其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巡护,完善长城巡查报告制度,建立巡查日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及研究利用工作。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开展长城考古、调查及专业研究工作,深入研究长城的历史、文化与艺术价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长城沿线各镇、各嘎查村要与旗委、旗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落实好主体责任,确保长城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二)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采矿、种植作物、取土、取石等给长城及其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加大长城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旗财政部门应对长城保护工作予以资金保障,把长城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长城保护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文物、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多元手段,积极开展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