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至2010年)的通知(伊政办发〔2007〕27号) | ||
索引号: | 000014349IDA001/2008-04796 | 分类: | 综合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内容概述: | IDA-001-00-0200000-2007-004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08年10月30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至2010年)的通知(伊政办发〔2007〕27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至2010年)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7〕27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至2010年)的通知>的通知》(鄂府办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
实施计划(2006至2010年)的通知>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7〕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至2010年)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至2010年)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4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至2010年)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46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至2010年)
艾滋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传染病,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区自1996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传染者以来,截至2005年12月,共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144例,仅2005年就发现了60例,感染者和病人呈逐年增多态势,防治形势不容乐观。为全面加强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限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5至2010年)》精神,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实施计划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四)依法防治、加强监督、综合评估。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预防控制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把我区艾滋病感染者人数控制在1200人以内。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到2007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各盟市以及艾滋病和性病疫情严重的旗县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独立的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
2.建立覆盖全区旗县级以上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实现网络直报;建立分布合理的性病监测网络,为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每个旗县(市、区)建立2至3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并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自治区和盟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50%以上的旗县(市、区)。
8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苏木乡镇卫生人员,50%以上的嘎查村卫生室卫生人员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50%以上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卫生人员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4.全区15至49岁人口中,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基本知识知晓率城市居民达到7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8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65%以上,高危人群达到85%以上。
5.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7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旗县(市、区),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食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3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6.完善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实行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90%以上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7.农村建立以苏木乡镇、嘎查村,城市建立以社区和家庭为主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5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
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旗县(市、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到201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健全和完善自治区级艾滋病确证中心和盟市级确证实验室网络。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100%以上接受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自治区和盟市级艾滋病防治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5%以上的旗县(市、区)。9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苏木乡镇卫生人员、70%以上的嘎查(村)卫生室卫生人员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90%以上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的卫生人员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3.全区15至49岁人口中,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城市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5%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75%以上,高危人群达到95%以上。
4.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室8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5.登记注册吸毒者50人以上的旗县(市、区),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5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安全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每个旗县(市、区)建立1个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
7.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80%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旗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三、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讲教育
1.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宣传。自治区广电局要对各盟市和旗县(市、区)电台、电视台播出防治艾滋病、性病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提出要求和部署。自治区和盟市级电台、电视台要确保按一定比例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各级政府等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主要报刊要定期刊登艾滋病防治知识、文章或公益广告,每月不少于2期。
2.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宣传教育。在大中城市、旗县(市、区)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宾馆饭店、招待所和旅店登记服务台,备有供顾客自取,印有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或卡片;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文化、科普场所,要按照有关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
由各级卫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对娱乐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在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宣传画,在方便顾客自取的地方放置宣传材料。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嘎查村委会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容,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提高艾滋病农村牧区基层宣传普及率和覆盖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积极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编制适合农村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加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安排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
在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由共青团组织,每个苏木乡镇建立一支青年志愿者宣传教育小分队,开展“青春红丝带”、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在职工文化俱乐部要开展艾滋病防治专题讲座。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教育部门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要将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和教学计划,做到有教材、有教案、有师资、有课时、有检查,保证学生在校期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学校图书馆、阅览室配备一定数量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读物。
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等学校要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结合生殖健康教育,在育龄妇女中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发放艾滋病宣传资料,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
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常规教育内容。收教所、强戒所、劳教所、监狱等羁押容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要接受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培训;为羁押人员提供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羁押人员特点,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优势,在继续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1.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提供安全套,并将正确使用安全套预防传播艾滋病的知识告知双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免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性伴)提供优质安全套。
2.在戒毒所、监狱、劳教所和看守所,对吸毒人员进行安全性吸毒和性行为等方面的健康教育,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在监舍张贴宣传画,促进吸毒人员改变或减少高危行为。在吸毒人员比较集中的社区张贴艾滋病宣传品或书写标语。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
3.充分发挥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的作用,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
4.在旗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规范化性病诊疗门诊,张贴艾滋病宣传品;在性病门诊提供艾滋病咨询服务,有条件的门诊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开展艾滋病的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性病门诊要提供安全套使用的相关知识,在性病病人中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
5.开展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吸食阿片类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加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同时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建立清洁针具交换试点,降低因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6.发挥三级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及疾病预防及控制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为高危人群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感染者(病人)检测按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阳性受检者在告知其本人的同时,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以适当的方式通知配偶(性伴)或由检测机构依法通知配偶(性伴);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咨询、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病毒药品;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爬山虎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完善血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血站及单血浆站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
3.加强临床合量用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定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各盟市设立的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医保中心负责,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逐步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艾滋病及常风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和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的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卫生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坚持自愿和保密的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建立和完善旗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社区门诊等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提供转诊检测服务。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各类人群的监测。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网络,对被监管人员筛查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执行;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依法通过健康体检,对娱乐性服务场所具有高危行为的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性病门诊对性病就诊者以无关联检测或自愿咨询检测形式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话艾滋病抗体检测;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定期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艾滋病检测数据,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旗县级以上病症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燕尾服快速检测。艾滋病检测和筛查任务较重的盟市级病症预防控制机构要申请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
组织生活区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专家组成员对上报申请表的初筛实验室进行现场考评验收。生活区和各盟市病症预防控制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进行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难和质量考核体系。各级艾滋病实验室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自治区年度考核;在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证中心实验室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区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利用。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结合国家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全区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划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自治区各相关机构要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提高艾滋病检测技术水平。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艾滋病临床救治研究,总结诊治规律和经验。
2.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拓宽国际合作渠道,通过与相邻国家的合作,共同加强边境地区的预防干预工作。要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对外宣传,营造有利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舆论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疫情严重的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下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按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要努力改善边境和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各盟市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内容。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用。
五、督导与评估
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组织对各地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2008年初、2010年底进行《行动计划》的中期、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