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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2011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建新区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IDA001/2012-1127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办发〔2012〕37号 内容概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2011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建新区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23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2011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建新区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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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2011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建新区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伊金霍洛旗2011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拆旧区建新区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缓解我旗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供求矛盾,根据《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1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的通知》(鄂国土资发〔2012〕24号)要求,参照《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1〕24号)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批转旗国土资源局关于伊金霍洛旗征收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对农村牧区居民点的搬迁转移,盘活利用农村牧区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优化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新建地块的总面积和拆迁旧地块的面积相当的原则,新建地块主要用于安置拆迁旧地块的居民,该新建地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指标。拆迁地块复垦整理耕地的数量、质量要达到国土资源厅的验收标准,保证新增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
   二、项目区地点和整理范围
   按照新建地块和拆迁旧地块挂钩联动的原则,项目区拆迁区设在乌兰木伦镇、纳林陶亥镇,主要涉及20个村133个社,整理面积为3974.5725亩(264.9715公顷)。建新区地块选择在各镇城镇规划区内。
  (一)拆旧区的主要范围:农村牧区居民点、农村空闲用地、殡葬用地和废弃的村内道路。项目区涉及2103户8412人,共计划拆迁砖混结构主房130020平方米、砖混结构凉房97515平方米;砖木结构主房303380平方米,砖木结构凉房227535平方米;附属设施2041950平方米。
  (二)拆旧区和建新区的费用概算:拆旧区共需各类资金9.3334亿元,其中拆迁房屋及设施需费用4.95亿元,矿区搬迁奖励费每人4万元需资金3.36亿元,租房费0.51亿元,搬迁费0.34亿元,复垦费0.1734亿元;建新区共需各类资金7.87亿元,其中,为搬迁转移农牧民每人提供30平方米住宅楼,需资金7.07亿元,新建区域土地征拆费用0.8亿元;不可预见费0.9亿元,拆旧区和建新区共需投入各类资金18.1034亿元。
  三、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项目实施时间从2012年开始,2014年底结束。
  (一)纳林陶亥镇、乌兰木伦镇的项目区,参照《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1〕24号)文件标准执行,项目迁出区农牧民搬迁补偿安置具体由旗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所在镇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建新区土地由旗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征收补偿标准按《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批转旗国土资源局关于伊金霍洛旗征收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0〕126号)文件执行。被拆迁区域的土地不进行征收征用,转移后的农牧民对所承包的土地遇有征用、征收时,征地所得个人收益仍归其所有,但不得在土地上从事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转移农牧民培训政策
  捆绑使用农牧业、扶贫、就业等部门培训资金,优先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区农牧民的培训工作。
  (四)社会保障政策
  1.实行转移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由旗社保局负责,将整体转移出的农牧民纳入城乡统筹养老保险体系,并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提前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提前年限的费用由旗财政补贴。
  2.转移出的农牧民全部纳入伊旗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体系。
  3.项目区内由于智障、病残等原因丧失劳动力的农牧民,转移后在享受土地整理项目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各类政策补贴的基础上,仍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范围。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在伊旗境内的敬老院予以安置。
  (五)其他政策
  1.鼓励转移农牧民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转移农牧民进城创办实体,多渠道就业,对进城创办经济实体的转移农牧民,经旗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后,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业主给予税收减免和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2.努力提高转移农牧民就业率。旗、镇两级政府要引导旗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迁出区劳动力,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使用当地少数民族劳动力,要建立旗内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的长效机制,企业就业本地化率要达到60%以上。
  3.充分保障转移农牧民子女发展权利。转移进城进镇农牧民子女入学、入园、入托等全部纳入城镇管理,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4.项目区内人口整体搬迁转移后,整体退出的土地在镇政府的统一监管下,由村委会进行全封闭管理,优先实施土地整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项目,除此之外不予批准建设任何基础项目。
  为了确保我旗2011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要逐步建立由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旗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协调配合,项目所在镇具体实施,用地单位和设置井田的煤矿、企业承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工作机制。同时,项目所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和农牧民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落到实处。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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