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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旗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IDA001/2012-11281 分类: 综合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发〔2012〕45号 内容概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全旗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27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旗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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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旗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力度,切实规范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水办〔2011〕49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经旗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各园区(矿山企业)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必须编制《园区(矿区)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园区(矿区)总体规划。凡新、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交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疏干排水按取水管理)。其中,日取、排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需由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于没有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园区(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暂缓批复新入园企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同时不予分配(争取)用水指标;对已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取水水源、排水地点应与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相符,取水量、排水量、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不得超过已批复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相应量。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发改、经信等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立项,不予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进行停工处理。对目前已完工但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于2012年12月底之前补办水资源论证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严格煤矿矿坑疏干排水管理。矿业开发项目进行疏干排水,必须在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专门编制矿区疏干排水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排水范围和降深、年排水量、排水水质、排水方式、计量方式、地下水监测方案、综合利用措施、节水方案和排水对周边用水户、地下水、草原、农田、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及补偿方案等。矿业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疏干排水,不得擅自扩大疏干排水范围和降深,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于生产、生活污水和疏干排水,处理后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应达标排放;对于矿山尾矿库、排放废污水等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应当采取防渗等防护性措施。严禁向地表水水功能保护区排放矿坑疏干水和生产、生活污水。
   (三)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排水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取水许可管理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取水、排水。取水申请文件中,应包含疏干排水方案的主要内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新建取水、排水设施,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审批立项,不予核准、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监测。凡是进行疏干排水的园区、工矿企业、相关单位,要按照地下水监测有关规范和要求,建设地下监测井,定期对厂区及周边地下水水位和水质进行监测,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每半年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一次监测数据。未按规定建设监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凡是进行疏干排水的园区、工矿企业、相关单位每5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一次地下水评估工作,对地下水位、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和矿业生产、周边及下游的影响等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换发取水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二)完善计量设施。各园区、工矿企业、相关用水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经国家认证合格的取、排水计量设施,计量取水、疏干排水和废污水排放量,并保证计量设施完好、准确。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日最大取、排水能力计算的取、排水量并征收水资源费。排放疏干水的矿业生产企业,如存在排水量不稳定等情形,其疏干排水量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各取水、废污水排放、疏干排水的园区、工矿企业、相关用水单位,务必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计量设施的安装调试工作。
   (三)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园区、工矿企业、相关用水单位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制定节水措施方案,确保节水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追究用水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对排放疏干水的园区、工矿企业、相关用水单位,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内政发〔2011〕90号)标准,收取排水水资源费;对于在稳定排水期超过批复疏干排水量排放的疏干水部分,依照超定额收费标准收取水资源费。鼓励和支持对矿业生产疏干排水的综合利用,对于合理使用疏干水的用水单位,免征水资源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其临时水源井和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备水源井应予以关闭,未按要求关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完善补偿措施。各园区、工矿企业、相关用水单位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资源枯竭、地面沉降或者地面塌陷、破坏草原和森林等生态环境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因排水对第三方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或者赔偿。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保护生态,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落实目标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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